摘要:苏先生向河南交通广播《有事您说话》节目投诉:2023年5月在登封五菱专卖店购买五菱缤果新能源汽车一台,车价82800元,行驶一年多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4S店多次维修没有解决故障,随后他们把重要部件发回厂家寻求技术支持,但依然无法找到故障根源。苏先生要求退
苏先生向河南交通广播《有事您说话》节目投诉:2023年5月在登封五菱专卖店购买五菱缤果新能源汽车一台,车价82800元,行驶一年多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4S店多次维修没有解决故障,随后他们把重要部件发回厂家寻求技术支持,但依然无法找到故障根源。苏先生要求退车,但厂家给出的退车答复是让其承担7671元的车辆使用补偿费,“我不认可,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我在车辆累计维修一个月期间的交通补偿费。”
那么,因质量原因退换车,厂家是否可以收取消费者“使用补偿费”呢?
这要分情形:总结来说就是“新车不给,旧车要交。”
根据汽车三包第20条、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60天之内或3000公里以内出现主要零部件质量、严重安全性能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退货,或者7天以内主要零部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退货时,经营者应“免费”退换。
根据第24条和第27条规定,累计2次安全性能修不好,或者同一故障4次修不好,或者累计30天修不好,消费者应支付“补偿费”。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苏先生的车已经开了1年半,行驶1.8万公里,因30天内没有修好而退换车辆,应向经营者支付“补偿费”。
同时,按照汽车三包第21条规定,车辆单次维修超过5天,自第6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交通代步费。
因此,厂家和4S店可以收取苏先生“使用补偿费”,但应该向苏先生支付“交通补偿费”。
来源:没啥大不了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