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经人介绍到李某经营的幼儿园工作,上班几个月后,张某与李某因工资结算而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张某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图文视频辱骂李某。视频累计播放量达26,000余次,点赞量达500余次,评论100余次。
案例回顾
张某经人介绍到李某经营的幼儿园工作,上班几个月后,张某与李某因工资结算而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张某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图文视频辱骂李某。视频累计播放量达26,000余次,点赞量达500余次,评论100余次。
李某知晓后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外出,仍有不明真相的人对其指指点点。李某被迫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网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置顶一周,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件结果
经过普法及调解,张某表示,自己年过六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初是一时气愤才发视频辱骂李某的,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发视频公开道歉。
李某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且愿意发视频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认错态度较好,原谅了张某,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遂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张某发视频对李某进行辱骂,视频累计播放量达26,000余次,点赞量达500余次,评论100余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李某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社会没有一丝空间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也不能例外。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宣泄个人情绪,通过网络随意中伤他人,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大网友需牢记,不逾越法律红线,遵守社会公德,构建并维持和谐社会秩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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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来源:名侦探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