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势头强劲,但随着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投诉举报数量也逐年攀升且增幅更大,网络直播营销场景中暴露出的假冒伪劣、低俗暴力、涉嫌欺诈等问题需高度关注。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势头强劲,但随着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投诉举报数量也逐年攀升且增幅更大,网络直播营销场景中暴露出的假冒伪劣、低俗暴力、涉嫌欺诈等问题需高度关注。
网络直播营销中需警惕的消费场景
玉石交易采用网络直播销售后,买家只能通过观看视频和卖家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断,玉石价值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放大,赌性增强、诈骗行为也更加隐蔽,不良“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危害性变强;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等网络直播营销的主播主要聚焦产品功效进行宣传,对产品服务的风险与副作用很少提及,导致消费者对医美项目风险认知不足或过度医美,效果不可控,危及生命健康;网络直播拓宽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但由于多数农产品主播是传统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缺乏检验检测能力或为了节约成本逃避检测,导致很多未经检验检疫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化肥农药残留等是否超标难以得知,食品安全风险增加;“哄睡”陪聊”“才艺展示”等诸多直播场景下,主播为了流量收益,衣着性感甚至暴露,不仅玩“谐音梗”、采用不良信息“擦边”、夸张极端演绎矛盾冲突对立等,还会将公域引向更加难以管控的私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扰乱网络生态秩序行为多发易发。
意见建议
随着网络直播营销的模式和手段不断创新,更多呈现新特点的直播场景还将涌现,应统筹好监管与发展,推动网络直播营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快完善直播经济制度体系。健全直播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直播经济常态化监管部门会商机制,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制度的应用,构建直播主体信用制度体系;出台直播电商行业管理规范、负面清单、处罚条例、行为指南等配套制度,细化违法违规经营认定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直播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发展政策和监管举措;针对直播电商多身份、多归属、跨地域的特性,明晰监管执法、违法处罚的管辖权,统一执法标准。
强化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政府部门应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打造“刚性执法”和“柔性有为”并行的执法模式,及时出台契合直播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平台经营者应科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规则,对直播商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维权机制,建立与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直播商家应严把质量关,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服务;行业协会应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加强对主播及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搭建线上培训教育平台,不断提升主播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充分发挥官方媒体、自媒体等宣传作用,强化消费者教育,使其拥有合理的判断和合适的心理预期;加大对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提升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李 鹏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