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基干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激励民兵自觉扛起新时代使命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府发〔2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机关各局(办、委):
现将《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基干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激励民兵自觉扛起新时代使命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鼓励有关单位、机构在相关场所、站点、窗口设置“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办理下列事项时对基干民兵予以优先: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
(二)在公路客运站、船运码头购票;
(三)在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网点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
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机构为基干民兵提供下列优惠待遇:
(一)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网点提供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减免跨银行转账手续费,并提供理财产品等专属金融服务等优惠待遇;
(二)各类燃油销售企业提供加油折扣等优惠待遇;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上述三家公司下属分公司提供专属优惠套餐、充值赠送话费流量、优惠办理宽带等优惠待遇;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展览馆、名胜古迹等场所提供门票优惠;
(五)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票价优惠。
第六条基干民兵享受下列权益优待: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定期走访慰问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
(二)各地各部门对参加重大演训活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和群众性练兵比武竞赛中表现优异的基干民兵,在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
(三)参加战备勤务、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维稳制乱、安保警戒、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表现突出,并且受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基干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批准入伍;
(四)各地各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等活动时优先聘请优秀基干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七条基干民兵参加战备勤务、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民兵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落实其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组织活动的军事机关应当为基干民兵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基干民兵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救助。
第九条基干民兵因参战以及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军事勤务出现伤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条军地有关部门积极维护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编兵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活动时,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协调提供教学资源、训练场地等保障便利。
第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广泛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争当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活动,对被评先的单位和个人典型,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民兵荣誉,以及故意毁损民兵服装标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民兵政策、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等宣传,将民兵地位作用、政策法规、建设运用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修史纂志和军事历史展陈建设,将民兵红色史料和荣誉事迹纳入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对使用、冒充基干民兵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商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