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传》息肌丸月销250万元,未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将面临什么处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1 16:49 2

摘要:近日,乐视视频就《甄嬛传》被侵权发布声明,称社交平台上有账户宣传、销售与《甄嬛传》作品高度相似或关联的产品——息肌丸。

近日,乐视视频就《甄嬛传》被侵权发布声明,称社交平台上有账户宣传、销售与《甄嬛传》作品高度相似或关联的产品——息肌丸。

图源:微博截图

乐视喊话售卖息肌丸的店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架并销毁侵权产品;删除一切与我司及该衍生品相关的虚假宣传内容;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司协商处理事宜。”

据悉,《甄嬛传》是2011年由郑晓龙执导,孙俪、陈建斌、蔡少芬、蒋欣主演的清装宫斗剧。尽管播出已有十余年之久,《甄嬛传》仍被众多观众视为“下饭必追剧”并进行”N刷”,在豆瓣上更是被打出了9.4分的高分。

本次侵权事件的焦点“息肌丸”在《甄嬛传》中是一种美容养颜但损害生育功能的药物。

图源:网络截图

乐视视频的声明中提及的两个账号“香沁阁”“中式香方”均在宣传售卖“息肌丸”产品并明确提及《甄嬛传》。

近年来

网络平台上基于热门影视元素的自制商品

屡见不鲜

那么商家使用与剧集高度关联的

名称、宣传语或设计

是否构成对影视作品

改编权、复制权等权益的侵犯?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金作鹏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在内的多项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可能突破权利边界。需注意的是,若涉案名称或设计仅为作品中的功能性元素,如通用词汇、历史典故,且未达到独创性标准,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事实上,为了实现引人关注的商业目的,部分商家选择用蹭热度的方式进行“搭便车”。“搭便车”指经营者通过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或知名度,攫取本应归属于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若“息肌丸”未被注册为商标

商家直接使用该名称并关联《甄嬛传》

是否构成“搭便车”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

近年来 基于影视作品的衍生品

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2025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爆火,登顶中国影史票房榜。然而,盛名之下暗流涌动,侵权周边层出不穷。“乾坤圈手镯”“哪吒盲盒”“《哪吒2》电影桌面挂件”“电影同款周边”“哪吒敖丙书包挂饰”……未经授权的哪吒手办、挂件充斥市场,部分商家甚至直言“现在很多都是盗版”。

除此之外,《哪吒1》《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陈情令》等热门影视作品均发生过衍生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侵权事件背后实际上也反映出影视IP方在打击衍生品侵权时面临的困境。

“影视IP方在权利主张、证据固定、执行效率及成本控制等方面都面临挑战。” 金作鹏律师指出,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隐蔽且分散,侵权者常以匿名账号、跨平台销售或“一件代发”模式运营,实际经营者身份难以溯源;商家常通过私人转账、跨平台交易规避留痕,权利人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影响赔偿额主张;部分平台对侵权通知的审查标准严苛,或以“避风港原则”消极应对,使得“通知-删除”规则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侵权商品持续流通……以上种种都加大了影视IP方打击衍生品侵权的难度。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高效追责?

苟博程律师提醒,影视IP方,应提前对作品中的名称、标识等进行商标注册,建立商标保护体系。根据作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进行多类别商标注册,扩大保护范围。如发生争议,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宣传内容、交易记录等,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金作鹏律师则提出,高效追责需依托“行政+司法”协同治理路径。发现侵权后,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同步启动民事诉讼;对于电商平台等线上侵权场景,应善用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通知-删除”规则,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商品、断开链接;针对“息肌丸”类衍生品侵权,可主张行为人擅自使用与影视作品具有特定联系的标识,导致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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