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报告显示:2024年11月14日17时19分许,在化州市平定镇东门五路阳光雅苑AB楼一层商铺内,施工人员进行墙体拆除施工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2025年3月5日,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化州市平定镇“11·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14日17时19分许,在化州市平定镇东门五路阳光雅苑AB楼一层商铺内,施工人员进行墙体拆除施工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2024年11月14日14时许,魏*辉和黄*堂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黄*堂负责拆地板砖,魏*辉负责拆墙,16时50分许,魏*辉在拆除一面长约3.5米,高约2.1米的红砖墙时,发生墙体倒塌,魏*辉躲避不及被砸中受伤。
经现场勘查,该事故发生在阳光雅苑A楼一层商铺,倒塌的墙体是由红砖砌成T字型墙,长约3.5米,高约2.1米。该墙一边自由,另外一边为靠墙,是后期砌的间墙,与主墙没有连接,在倒塌的墙体靠墙一边有一把铁锤(见图片)。
(一)直接原因
魏*辉在进行墙体拆除时,违反墙体拆除施工程序,从下部锤击破拆,导致墙体失去支撑垮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李*富,承包方选用不当,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组织施工;与承包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工作不力,虽然委派了1名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但没有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拆除行为,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欧*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在拆除间墙前,未按规定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是导致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施工组织者陈*中,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魏*辉违反操作规程的危险拆除作业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魏*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擅自采取掏挖墙体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并在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李*富作为生活超市的投资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欧*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陈*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二氧化碳研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