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芬达被诉事件”:一场模仿与侵权的边界之争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1 22:58 2

摘要:日前,一位搞笑博主“四川芬达”发视频,称被杨坤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博主称“没想到明星也会起诉”被网友质疑道德绑架。此前,杨坤曾在直播间怒斥模仿者,直呼“太恶心”。

日前,一位搞笑博主“四川芬达”发视频,称被杨坤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博主称“没想到明星也会起诉”被网友质疑道德绑架。此前,杨坤曾在直播间怒斥模仿者,直呼“太恶心”。

博主“四川芬达”在视频中展示了“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

该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不仅暴露了短视频时代模仿文化的法律风险,也折射出流量经济下创作者与公众人物权益的复杂博弈。从不同角度分析,争议的焦点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边界:模仿的“擦边球”是否越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通过特定元素让公众明确联想到特定人物,若内容带有贬损、丑化性质,即构成侵权。尽管“四川芬达”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其视频中复刻了杨坤的“32场演唱会”梗、《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甚至使用“阿坤”“拉不拉昆”等称呼,结合夸张的表情和动作,足以让观众明确指向杨坤本人。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模仿若以商业获利为目的(如直播打赏、广告收益),更易被认定为侵权。此前王宝强起诉模仿者“过度丑化”胜诉的案例也为杨坤的维权提供了法理支持。

其中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模仿者强调“未指名道姓”是否构成抗辩?法律层面,可能的关键点在于“公众认知的明确指向性”而非名称的直接使用。

二、道德困境:搞笑与恶意的模糊地带

“四川芬达”自称是杨坤粉丝,创作初衷是为“带来欢乐”,但部分视频内容被网友认为越过了道德底线。例如,恶搞杨坤与那英的《泰坦尼克号之坤英》桥段,以及调侃“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影射刀郎)等言辞,带有明显的讽刺和贬损意味。此类内容虽以搞笑为名,实则可能通过“审丑狂欢”将他人形象工具化,形成对人格尊严的隐性伤害。有网友指出:“当笑声建立在他人痛苦上,娱乐便成了暴力。”

这有一个值得反思的地方就是创作自由是否应以尊重为前提?过度恶搞可能异化为对公众人物的“集体霸凌”,而模仿者以“农村出身”“无背景”自辩,被批评为“道德绑架”。

三、流量经济:模仿的“灰色红利”与行业乱象

模仿明星已成为短视频行业的“流量密码”。从“鹿哈”“王二博”到“四川芬达”,高仿账号通过蹭热度迅速积累粉丝并变现,其商业模式本质是利用明星的公众形象谋利。这类账号往往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方面,平台算法助推争议性内容;另一方面,明星是否起诉成为风险唯一变量。此次事件中,“四川芬达”账号多次被封禁仍持续运营,有可能反映出平台监管的滞后性与模仿经济的逐利性。

这也给这个行业给予了警示,若放任模仿乱象,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挤压原创内容空间,甚至扭曲公众审美。

四、公众人物权益:宽容还是零容忍?

公众人物对模仿行为的态度存在分歧。例如,周杰伦对“粥饼伦”的宽容与杨坤的强硬起诉形成对比。支持杨坤者认为,明星名誉权与普通人无异,不应因“高知名度”被迫承受恶意调侃;反对者则质疑其“格局小”,认为娱乐化模仿是网络文化的常态。然而,公众人物的容忍度不能替代法律判断,其维权行为有助于遏制恶意侵权现象的蔓延。

在这一个深层矛盾就是明星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保护如何平衡?模仿行为若损害明星形象,可能影响其代言、演出等经济利益,这也是杨坤选择诉讼的重要动因。

此案的意义可能远超个案输赢,它会迫使社会重新审视模仿文化的边界。未来,或需通过“模仿合规清单”明确创作规则(如注明免责声明、限制商业用途、避免丑化),并在法律与平台规则层面细化标准。对于创作者而言,流量追逐不能凌驾于法律与道德之上;对于公众人物,维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唯有在尊重与创意的平衡中,才能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正如网友所言:“幽默应有温度,流量须有底线。”

来源:MR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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