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模仿侵权,网友:看完发现杨坤太能忍了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2 07:49 2

摘要:3月10日,搞笑类博主“四川芬达”发布视频,称被明星杨坤起诉了,“我们被明星杨坤老师告上了法庭,我们的天塌了。”视频中展示了“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的两人蒋某和李某,案由是网络

3月10日,搞笑类博主“四川芬达”发布视频,称被明星杨坤起诉了,“我们被明星杨坤老师告上了法庭,我们的天塌了。”视频中展示了“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的两人蒋某和李某,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网红“四川芬达”主要出镜的是蒋某和李某两人,目前在抖音平台的由35.9万粉丝,获423万点赞,日常发布搞笑风格的摆拍视频。这一网红的争议来源于他们对歌手杨坤的模仿视频,他们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摆拍视频段子,在直播时还在背景板上P了类似综艺《中国好声音》LOGO的图形,复刻了杨坤的 “32 场演唱会” 梗和《好声音》导师造型等,表情动作夸张获得了一定的关注。“四川芬达”在视频中梳理了事件的起因,称自己算是杨老师的粉丝,去年十月他们制作了几条视频,视频里涉及到了几句杨老师的歌曲,“视频内容是以搞笑为主的,但是绝对没有提及过杨老师的名字。”视频发布后很快引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当前也有很多网友转发了这条视频,“当时发出去的作品没有十多天就被强制下架了,然后发布视频的功能还给俺封了7天。”在解封后“四川芬达”继续创作了视频,结果被封了30天,现在账号解封了,还想要继续发布作品,但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于被杨坤起诉,“四川芬达”表示了委屈,“我哥俩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没什么文化没什么背景,完全凭着我俩的喜欢包括坚持走到今天,我哥俩的初心就是给大家带来欢乐,就是到现在也没明白,到底是怎么侵权了,没提他名字啊,也没有任何批判性的内容,也没有针对性,就是以搞笑为主,很多网友也都在模仿他,甚至比我们模仿的更直接。”

尽管“四川芬达”账号首发的视频已经无法查看,但是网友们仍在广泛的传播他们发布的多条模仿杨坤的视频,不少网友顺藤摸瓜去翻看了这些由其他网友在去年11月到12月转发的视频后,在“四川芬达”账号下留言:“你俩不冤”“开始觉得杨坤格局小了,看了原视频之后,我觉得他起诉晚了。”“杨坤你是真能忍啊。”传播讨论度最高的一条模仿杨坤的视频堪称是“要素过多”,尽管其中没有指名道姓的说出杨坤全名,但网友们认为指向性十分明确,视频中说“阿坤是中国内地知名实力派偶像歌手,且拥有32场演唱会,并担任好声音导师。”其中一些称呼则被认为有过分丑化杨坤的嫌疑,比如“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等,不少网友认为其言行已经比较过分,超出了一般程度的评价、讨论杨坤的范畴。当前“四川芬达”表示“不管结果怎么样都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通过山寨、模仿明星起号已成为短视频中的处于灰色地带的流量密码,其中还有不少网红靠此赚得盆满钵满,王二博、鹿哈、王俊卡、范蒸蒸等蹭着明星热度的账号一度引发众多网友讨论,这些账号的套路大体相似,博主模仿明星的穿衣打扮、标志性动作吸引目光,其中一些高仿账号还会“抱团”连线,在直播间上演魔幻“真人秀”。这些高仿明星账号不仅存在黑红争议,侵权风险更是不言而喻,过度的玩梗明星、用他们的音乐表演作品来商业谋利都可能涉及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这些账号规避风险的唯一方式也大多看明星本人告不告,因此包括鹿哈在内的一批山寨明星网红陆续改名,渐渐的剥离模仿山寨明星的身份,但山寨、模仿、恶搞明星的账号还是层出不穷。

“司法实践中,即使视频中没有明确提到杨坤的名字,但如果内容具有明确指向性,且让公众普遍认为视频中的内容指向杨坤,比如视频内容通过特定的造型、标志性行为或其他元素,足以让公众联想到特定的明星,且内容具有侮辱、贬低或丑化的性质,就可能构成侵权。”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另《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赵良善表示,山寨明星自媒体博主,如鹿晗模仿者鹿哈,主要利用明星效益等提供自身知名度或社会关注点,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但这类模仿,最直观的风险就是侵权,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被模仿明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而且,如果模仿行为涉嫌误导公众,则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据此,将面临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行政处罚。“模仿的前提是合理且善意,尊敬明星的人格尊严,不得含有侮辱、诽谤或贬低的内容。即使是出于娱乐、搞笑目的,也应注意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进行,模仿是基于对被模仿者的欣赏和尊重,没有恶意和不良企图。如以侮辱、诋毁被模仿者为目的,通过夸张、扭曲等方式进行恶搞,或纯粹为了个人利益和流量,毫无底线地利用被模仿者的名气或通过模仿传播拜金主义等内容,均属于超过合理范畴,届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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