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他们认为这些网红都是一些来自农村的弱势群,模仿他的声音唱歌,就是为了赚一碗饭,没必要上纲上线,把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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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杨坤发怒了!
把模仿他的网红“四川芬达”,送上了法庭。
杨坤勒令他们删除所有的恶搞视频,公开道歉并且赔偿自己这个事件造成的精神创伤。
事情一发布,很多人觉得,杨坤太小题大做了。
他们认为这些网红都是一些来自农村的弱势群,模仿他的声音唱歌,就是为了赚一碗饭,没必要上纲上线,把人告上法庭。
网红们模仿明星多了去了,模仿刘涛的,刘德华的,张译的,小岳岳的,大家是你的粉丝才会模仿你,不喜欢你,谁模仿你呀。
这些声音让"四川芬达"得到"力挺",随后在网上发声,言外之意自己作为一个模仿者很冤,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卖惨式的营销,让很多原先不认识他们的人,也开始去看他的视频。不看不知道,看完之后,很多网友都不淡定了。
风向变了!
一些网友说:"以前看过他们模仿,挺像模的,但现在的话,风好像变了,模仿怎么变人身攻击了?
也有一些网友说:"不过杨坤要告他,那英也得告!太低俗了!"
网红“四川芬达”模仿杨坤的造型、动作和经典梗如“32场演唱会"等,不仅复刻杨坤在《中国好声音》中的导师形象。
还在直播中使用类似节目LOGO的背景板,甚至通过化名“阿坤”“英子”影射杨坤和那英,并创作了《泰坦尼克号之坤英》等恶搞视频。
尽管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视频中的“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绰号,以及“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的言论,带有明显贬损性质,超越了模仿的度,已经演变成人身攻击了。
这种"隐形侵权",早就在《民法典》中有规定:
即使未使用明星真实姓名,若内容通过特定造型、标志性行为或化名让公众明确联想到特定人物,且包含丑化、贬低性质,即可构成肖像权或名誉权侵权。
杨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
网络时代,一些网红利用明星光环攫取流量红利,但创作自由需有底线,不能把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上。
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流量红利,对他人进行抹黑贬损。
网红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农村形象,弱势群体,可以博取同情,但是代替不了贬低的事实,也不是自己的保护伞。
模仿的底线是尊重,娱乐的边界是法律。低速的模仿是"高危红利",若放任“以丑化换流量”的畸形生态,最终损害的将是整个内容创作环境的健康发展。
不但平台会整治,网友们也会举报,共同来维护。
四川芬达的视频因为引发争议,已经多次被平台封禁和下架。
他们丝毫没有引起重视,继续在抹黑和贬损的路上前行,最终也会为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浩淼说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