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点播看得爽?已涉及侵权!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2 08:24 3

摘要:足浴店经营者在播放设备中预装会员账号,顾客通过店家账号可直接点播。这一现象被到足浴店消费的某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认为该种行为构成对公司视听作品放映权的侵害。那么,足浴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足浴店经营者在播放设备中预装会员账号,顾客通过店家账号可直接点播。这一现象被到足浴店消费的某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认为该种行为构成对公司视听作品放映权的侵害。那么,足浴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足浴店擅自提供点播成被告

原告莲某公司是一家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六部视听作品的放映权,为涉案六部视听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被告铖某公司是一家提供足部保健服务的公司,服务中包含在其经营场所内为顾客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会员账号,点播后可通过足浴店内的投影仪设备播放上述六部作品。

2023年7月26日,原告莲某公司工作人员至被告铖某公司经营的上海市虹口区门店消费126元,在接受服务时,发现可通过房间内预装的奇某果APP软件可点播六部视听作品。经比对,被控侵权视听作品与案涉六部视听作品为相同作品。

那么,顾客是如何实现点播的呢?原来,被告铖某公司为顾客提供奇某果APP会员账号,该账号储存在投影设备中,点播过程不需要另外付费,原告莲某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视频录制过程不间断。据此,原告莲某公司主张被告铖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莲某公司视听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铖某公司未答辩。

法判决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失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被告铖某公司在其经营性场所内向顾客提供涉案作品,表面上虽可由顾客自行选定收看内容而具备网络传播的“交互”因素,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远程传播行为,而本案中的顾客仅可在指定经营场所内点播并观看作品,故被告铖某公司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的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涉,仍属现场传播行为中的放映行为。

另一方面,铖某公司经营的门店具有营利性质,铖某公司采购投影仪设备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供顾客使用并预先向顾客提供会员账号,播放影片应当经过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故,被告铖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向顾客提供上述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莲某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来源:周到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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