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2 08:50 2

摘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相关部署要求,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相关部署要求,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对象

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我省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

推荐标准如下:慈善楷模奖,推荐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推荐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捐赠企业奖,推荐2022年至2024年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捐赠个人奖,推荐2022年至2024年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评选推荐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益慈善组织等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委员会,推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和基层服务处。

四、参加评选推荐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省级有关单位或属地设区市民政部门(以下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进行推荐。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的。

五、推荐工作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

2.省级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主管部门)推荐。

(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有关要求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做好征求意见有关工作。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

推荐单位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办公室咨询。

(三)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发送电子邮箱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5)相关附件可到民政部或江西省民政厅官网站下载。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文档发送到办公室,电子邮箱:jxmztcsc@163.com。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评选推荐程序

(一)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4月1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后由推荐单位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以及本地区或本行业主流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书面反馈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办公室根据评审、公示等情况,提出推荐名单。

(四)办公室就推荐名单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

(五)办公室根据评审、公示、征求意见等情况,形成推荐名单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我省推荐名单,收集整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后报送民政部。

七、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力量配备,调动各方资源,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候选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办公室。

(三)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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