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治理网络敲诈勒索犯罪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2 10:44 2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

作者: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明确法律底线,强化法律震慑。在这些案例背后,反映了网络黑产与数字技术深度交织的新型犯罪生态,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深层次挑战。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复杂多样的形式,包括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以及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等。例如,有的犯罪团伙利用算法推荐机制,精准锁定中小商家实施定向勒索,打破了传统敲诈的地域限制,形成完整的数据造假产业链。又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用户隐私数据,构建起“数据—威胁—变现”的犯罪闭环,这种技术驱动的犯罪模式,使得单次犯罪行为可能威胁多个用户的数据安全,犯罪危害呈指数级放大。又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货币的匿名特性,构建起跨国境的资金转移通道,极大增加了犯罪追溯难度。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取证困难。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往往涉及虚拟空间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变得复杂而困难。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且难以追溯,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电子证据的易逝性与完整性难题,在云端存储时代愈发突出。二是跨地域性。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分散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这增加了侦查难度和成本。而且,现行国际司法协作体系也停留在原则层面,尚未完全跟上犯罪全球化的步伐。三是犯罪手段隐蔽。在网络技术的伪装和隐蔽下,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而加密技术的使用,则进一步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四是内容监管与技术创新难以平衡。例如,有的平台企业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责任,而过度监管又可能抑制创新活力。五是被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

尽管犯罪的手段不断升级、侦破和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但从本质上说,此类行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的行为,均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新特点、新挑战,治理此类犯罪需要把握如下重点。一是重点打击犯罪团伙及组织者。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往往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的特点,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依法重点打击这些关键角色,是遏制网络敲诈勒索犯罪蔓延的有效手段。二是注意切断技术支持与资金链条。例如,有的犯罪分子通过购买IP地址、搭建跨境网络专线等方式,为敲诈勒索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切断技术支持与资金链条,是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环节。三是积极关注对特定群体的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往往更容易成为网络敲诈勒索的受害者。加强对这些群体的保护,严厉打击针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四是重视对跨境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日益增多。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行为,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强化技术治理,提升办案能力。这些典型案例所揭示的治理困境,实质上反映了当前法律体系与数字社会运行规律的结构性冲突。破解这一困局,需要在保障数字权利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通过制度建立起技术治理的“免疫系统”。一是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网络敲诈勒索犯罪进行精准打击。二是提高技术侦查水平,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保护和取证能力,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探索研发司法区块链系统,实现犯罪线索的自动固证与智能分析,提升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查能力。三是借鉴域外的平台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数据安全官”制度,将技术防护义务嵌入企业治理结构。

探索构建预防性规则,兼顾事后追责和事前预防。一是加强立法与司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震慑效果。二是建立网络犯罪技术评估前置程序。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风险隐患等,办案机关及时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建议,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犯罪筛查、风险预警机制,从企业内部防范犯罪风险,推动相关行业整治,及时堵塞风险漏洞。三是总结类案特征,及时发布案件审理指南。网络敲诈勒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如何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用语,以达到固定证据、把握定性的办案效果,无疑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不仅需要不断强化办案人员能力水平,也需要建立网络犯罪技术特征动态清单,实现法律条文与技术术语的同步更新,细化相关犯罪要件的认定规则,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犯罪的新手段、新方式进行及时总结提炼。

强化国际合作,实现协同治理。打击网络犯罪迫切需要高效的国际执法合作。202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这是网络领域首个由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对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有重要意义。在此框架下,一方面,在广泛、平等参与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设立网络犯罪司法协助专项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犯罪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敲诈勒索犯罪。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信息共享、联合侦查、协同打击等机制,构建电子证据交换平台,探索制定跨境数据调取的标准化流程,明确虚拟货币跨境冻结等细则,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对跨境打击相关犯罪的程序性障碍作出积极回应,形成国际合力。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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