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有管辖权?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2 11:00 2

摘要:甲系被侵权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系被侵权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

【原创】文/汐溟

甲系某部影片的著作权人,住所地系上海市徐汇区,乙擅自在某网站上传其享有著作权的影片,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甲对乙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甲住所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甲系被侵权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系被侵权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依据前述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亦即侵权行为地。但前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系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在有特殊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前述规定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前述规定为依据。依据前述规定,侵权行为地专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并不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只有在和被告住所地均无法确定时,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系其住所地,方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案件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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