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包装好看又省事,侵犯产权判刑又赔钱!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2 14:23 2

摘要:商品礼盒设计最能体现一个品牌的文化、格调与价值,市场上不乏好的商品包装设计,如果简单的“拿来主义”抄袭盗用别人的包装设计,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仅赔钱还坐牢。本期槐法案例,请看槐荫法院李永晶法官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商品礼盒设计最能体现一个品牌的文化、格调与价值,市场上不乏好的商品包装设计,如果简单的“拿来主义”抄袭盗用别人的包装设计,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仅赔钱还坐牢。本期槐法案例,请看槐荫法院李永晶法官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01

案情回顾

某公司使用的月饼礼盒作为美术作品,由赵某于2022年6月创作完成,同年7月首次发表,同年8月自愿登记,同时许可某公司使用。被告人钱某未经许可,将赵某创作的美术作品安排他人抠图后,用于茶叶包装盒上使用并发行销售,售出大约1000余套,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共计2688套。综上共计3664套。2023年12月,被告人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已取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03

法官说法

著作权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法官提醒,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人有责,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