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法小课堂】邻居正常报案,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吗?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2 16:30 3

摘要:老李、老陈是同住某小区多年的对门邻居。近年来,因小区管理不规范,经常出现毁坏电力设施、占用车位等问题,老陈通过自己观察,认为邻居老李存在偷电、故意毁坏林木等行为,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受理报案后,派出所根据老陈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了多次走访和调查,最终认定老李涉嫌

因邻里琐事争议,被邻居报警称涉嫌犯罪,邻居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

【案情简介】

老李、老陈是同住某小区多年的对门邻居。近年来,因小区管理不规范,经常出现毁坏电力设施、占用车位等问题,老陈通过自己观察,认为邻居老李存在偷电、故意毁坏林木等行为,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受理报案后,派出所根据老陈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了多次走访和调查,最终认定老李涉嫌盗窃、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决定对老李不予行政处罚。事后,老李认为老陈的报案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派出所、物业等人员多次到老李家中核实情况,对老李和家人名誉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遂向桓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以书面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根据散播范围赔偿名誉权损失费。老陈则认为自己是基于合理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非恶意举报,不能因举报内容被查证不属实,就认定侵害其名誉权,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老陈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是否构成对老李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老陈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未实施侮辱、诽谤等损害老李名誉的行为,且经公安机关认定,老李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客观上也起到了为老李澄清的作用。因此,老陈的报案没有影响老李的社会评价,也没有造成社会公众对老李的评价降低,老李主张老陈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对老李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名誉损失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桓台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老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通过合法途径检举、控告他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和开展调查的情况下,报案或者举报并不会对被举报人名誉造成实质性影响。然而,对于借检举、控告名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当合理的权利界限,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与其造成影响相当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写人:马天宇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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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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