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谢谢法官为我排忧解难,折磨我近一年的心病终于解决了,没想到法庭这么快就处理好了我们的纠纷,以后我们公司可以专心经营了。”3月10日,滕州法院木石法庭收到了滕州某汽修公司送来的锦旗。
“谢谢法官为我排忧解难,折磨我近一年的心病终于解决了,没想到法庭这么快就处理好了我们的纠纷,以后我们公司可以专心经营了。”3月10日,滕州法院木石法庭收到了滕州某汽修公司送来的锦旗。
2021年,张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到滕州某汽修公司维修,2024年5月,张某认为车辆有保险记录致车辆贬值,向该公司索要车辆折旧费1万元。被拒绝后,张某便采取拉横幅游街、堵门、发布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短视频等方式,恶意宣传滕州某汽修公司存在坑骗消费者、骗保等行为。滕州某汽修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对其日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立案受理后,因涉营商环境,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调解,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通过对名誉权等法律法规的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滕州某汽修有限公司当面道歉,并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道歉视频,以消除影响、挽回滕州某汽修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至此,该起涉企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卓著的名誉和良好的口碑来之不易,是企业的隐形资产和重要财富。
本案中责令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受损企业权益,有利于企业的稳健发展。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对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唯流量”“抹黑”企业等侵权行为,通过司法判决进一步明确行为边界和责任划分,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当下,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视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意谨言慎行,谨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人民法院对此将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