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本想当网红 却倒欠十万?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2 20:33 3

摘要: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涉世未深的姑娘怀揣着“网红梦”与公司签署了《艺人合同》,进入网络直播领域。然而半年后,公司却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万余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你想成为网红吗?

你想拥有百万粉丝吗?

我公司为你全方位打造!

助力你成为顶流主播!

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涉世未深的姑娘怀揣着“网红梦”与公司签署了《艺人合同》,进入网络直播领域。然而半年后,公司却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万余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3年5月,小雯与某文化公司签订《艺人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小雯在线上演绎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斗鱼、虎牙、抖音、快手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的独家合作方,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享有所运营账号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合作期限为三年,每月直播不得低于26个有效天,每日直播累计达5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合同签约费15000元,作为公司邀约小雯加入并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小雯的合作费用。如小雯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从事直播业务有效时间达到约定期限,则公司不得要求返还签约费,如小雯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直播时间未达标,公司有权要求小雯退还该签约费并按照“最高月收益×未履约月份数”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小雯支付了签约费15000元,小雯直播了6个月后停播。

该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小雯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小雯退还签约费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小雯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双方间《艺人合同》系格式合同,应属无效;自己因身体欠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停播是客观原因导致,不属于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该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小雯与公司签订的《艺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小雯辩称合同因系格式合同属于无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依据双方证据显示,合同中并未有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公司责任、加重小雯责任、限制小雯主要权利等内容,且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已进行加粗提示,同时小雯并未提交合同应属无效的其他证据;小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网络直播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网络直播等义务。故对小雯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小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小雯提交了诊断证明,认为停播系客观原因导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雯提交的诊断证明并未达到与本案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小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直播时间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且其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出公会停播后再未复播,以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三、小雯是否应当支付天价违约金,是否应退还已收取的签约费?

本案中,双方《艺人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按照“最高月收益×未履约的月份数”计算,但小雯辩称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予以调整。原告按小雯最高月收益3400元×30个未播月,计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支付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以小雯直播最高收益月作为标准,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作为损失,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小雯投入的经济损失金额及因小雯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故认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投入、小雯对公司创造的直播收益、小雯的知名度、直播收益、直播期限、违约情节等因素,对小雯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15000元。同时,《艺人合同》约定若艺人违约,应当退还签约费,故小雯还应当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签约费15000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本案中,艺人公司为了宣传包装主播,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小雯违约必然给公司造成损失。小雯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对行业规则和操作具有一定认知,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对自己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直接停播的行为确属违约,鉴于网络直播行业因市场波动产生的收益变化较大,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小雯的收益情况、过错程度,及艺人公司的投入,主播个体差异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之特征予以综合考量。

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对待合同条款内容,避免盲目逐利,拒绝不平等约定,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秉持契约精神,积极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网络直播公司在拟定合同内容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天价违约金条款,不应使格式条款成为压榨他人利益的工具,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规则,减少因收益分配不均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裁判时应秉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直播行业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形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合理调整,避免对违约方施以不合理的过重惩罚,引导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陕西法制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