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10年4月,黑龙会首领内田良平在东京总部会议记录中写道:“获取南诏碑文对研究西南战略至关重要。”
1910年3月,云南省大理府太和县,南诏德化碑前出现三名男子。
云南交涉使司档案记载:“日本籍人员携带拓印工具,自称佛教考察团。”
大理知府当天向云贵总督报告的电文称:“该团队未持清政府签发的文物拓印许可证。”
日本外务省档案显示,这三人的真实身份是黑龙会成员。
1910年4月,黑龙会首领内田良平在东京总部会议记录中写道:“获取南诏碑文对研究西南战略至关重要。”
该会议列席者包括时任关东都督府参谋木村直人,其日记1910年5月条目记载:“拓片已通过滇越铁路运至越南海防港。”
云南通志1910年卷明确记载:“有倭人擅捶南诏德化碑,损及碑额双蟠龙纹。”
大理县衙1909年颁布的《保护古迹章程》规定:“捶拓须经提学使司与地方官双重核准。”
1909年至1910年云南提学使司签发的文物拓印登记簿无任何外籍人员申请记录。
日本东亚同文书院第7期学生调查报告证实盗取行为。该报告第15页标注:“黑龙会成员吉田清次郎雇佣当地石匠拓印,支付墨西哥鹰洋20枚。”
1909年蒙自海关货物查验清单显示:“吉田清次郎申报出口货物为‘云南土纸’,箱内实际装载卷轴形物品。”
拓片流向在1911年被部分揭露。黑龙会机关报《东亚月报》1911年3月刊刊登南诏德化碑拓片局部照片,标注“本会西南调查成果”。
1912年日本陆军参谋本部编撰的《支那南部兵要地志》附录收录完整碑文,与德化碑现存文字对比缺失部分完全吻合。
中国政府的追查始于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致日本驻华公使馆照会要求:“归还非法获取的南诏碑拓片。”
日本公使1913年9月回复声称:“民间团体行为与政府无关。”
但1907年《海牙公约》第56条明确规定:“禁止占领方劫掠文化财产。”日本作为签署国,需对境内组织行为负责。
2002年云南省文物局在东京国立博物馆发现关键证据。
该馆1915年入藏登记册记载:“接收黑龙会捐赠南诏碑拓片两件。”经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2003年比对(《文物》2003年第9期),该拓片破损边缘与德化碑现存石面裂痕形态一致。
国际法框架下的义务不容回避。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11条要求:“缔约国必须归还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
日本1992年加入该公约,却拒绝执行溯及条款。
201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盗文物无论何时发现都必须归还。”
南诏德化碑是公元766年南诏王阁罗凤所立,记载唐与南诏关系史。
碑文损毁部分涉及南诏军事部署细节,与黑龙会策动“满蒙独立运动”存在直接关联。
云南通志的记载、东亚同文书院的调查报告、东京国立博物馆的入藏记录构成完整证据链。
日本政府必须立即归还全部被盗拓片!
这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更是对历史真相的基本尊重。
任何拖延与狡辩,都是对东亚文化遗产的二次破坏!
参考文献:
云南交涉使司档案,云南省档案馆,YNS-1910-032
黑龙会东京总部会议记录,早稻田大学图书馆,WL-1910-004
《云南通志》1910年卷,云南省图书馆藏
东亚同文书院第7期调查报告,爱知大学图书馆,AUT-1910-012
蒙自海关货物查验清单,昆明海关档案馆,KMS-1910-021
黑龙会机关报《东亚月报》,东京大学法学部图书馆,TOD-1911-009
东京国立博物馆入藏登记册,TN M-1915-067
民国政府教育部照会,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N2-1913-087
日本陆军参谋本部《支那南部兵要地志》,防衛省防衛研究所,NDA-1912-044
来源:碎雨听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