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混装炸药车是否应纳入道路运输管理?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3 07:23 11

摘要:本文梳理了该类装备的典型作业流程,介绍了欧洲运输法规的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输是该装备的核心功能,同时建议将其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范围,并提出通过优化技术标准、给予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车型过渡期、运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等的建议,旨在为优化管理

针对同时具有机动车和工业炸药生产设备双重属性的现场混装炸药车是否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争议和难题。

本文梳理了该类装备的典型作业流程,介绍了欧洲运输法规的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输是该装备的核心功能,同时建议将其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范围,并提出通过优化技术标准、给予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车型过渡期、运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等的建议,旨在为优化管理制度衔接,提升该装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01 现场混装炸药车面临诸多挑战

炸药现场混装技术集原料运输、现场混制、炮孔装药等多道工序,融合炸药、爆破、装备、智能监测等技术于一体,与传统的爆炸品成品直接运输有明显差异。现场混装技术的应用减少了爆炸品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明显降低了全流程的安全风险,减轻了安保防范压力。实际应用中体现出安全、高效、优质、环保等优势,是工业炸药与工程爆破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按产量核算,2023年,我国现场混装炸药份额38%,远低于发达国家90%左右的份额比例。

现场混装炸药车是炸药现场混装技术的集中载体,是多种用途基本相同的装备统称,主要包括重铵油炸药型、颗粒铵油炸药型、乳化炸药型等类型。由于炸药混装设备安装于行走机构上,实现炸药原材料地理位置的移动是其满足业务需求的必然条件,其还应执行交通相关管理制度。民爆生产专用设备与机动车双重属性交织,使得现场混装炸药车在管理中面临诸多挑战。若管理制度和监管责任不清,会对该类装备的持续安全运用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民爆行业安全运行。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持续接报该类装备办理《道路运输证》难题,行业对该类装备是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是否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等存在一定争议。

02 现场混装炸药车典型作业流程

现场混装炸药车主要由行走机构(底盘)、盛装容器(如货厢)和加工设备三部分组成。其中,盛装容器用于在装备移动过程中为原料提供安全存放条件,加工设备用于在现场将原料混合或乳化为炸药成品,行走机构是满足爆炸品跨区域运输需求的核心功能。

一般情况下,现场混装炸药车的典型作业流程如下图所示:

现场混装炸药车作业流程图

现场混装炸药车需与地面站配合使用,实现爆炸品原材料运输—现场加工—起爆的完整作业过程。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由地面站存储,现场混装炸药车在到达地面站之前是空载状态。车辆到达地面站后,装载制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如硝酸铵颗粒、乳胶基质等,这些物料不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不具有直接的爆炸危害性。装载原料后,车辆行驶至爆破地点,车组成员将原料装至车载的混装设备,加工成爆炸品,并输出至炮孔内,爆炸品敏化后进行起爆。完成爆炸品混装业务后,车组成员收集未用完的原料,进行车载设备清洗作业。随后,驾驶车辆返回地面站,归还未使用完毕的原料后,返回停车场,完成运输业务。

03 欧洲对该类装备作为运输车辆的管理情况

《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以下简称“ADR”)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并结合道路运输特点制定的,在50多个国家施行的跨境危险货物运输协定,包括国家间的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则,是国际上权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技术规则体系。

ADR中该类装备对应“Mobile Explosives Manufacturing Unit”,译为“移动式爆炸品制造单元”,列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并指定了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型代码“MEMU”。ADR对该类装备的定义为:用于制造和将非爆炸品转变为爆炸品的一个单元或者安装该单元的车辆,该单元包括各种罐体、散装容器以及诸如泵和相关设备等处理设备,该单元可能还设置了放置包件爆炸品的专用隔舱。ADR第9.8章对该类装备提出了技术要求,包括针对该类装备特点的电气连接、侧倾稳定性、后部防护、燃烧加热器、额外安全要求、额外安保要求等。

04 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范围的考虑

现场混装炸药车结合了运输和加工功能的业务模式,最终目的是实现爆炸品的位置移动。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界定。因此,现场混装炸药车的业务构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其车辆应满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具体对该类装备管理的建议如下:

1、优化JT/T 1285标准的适用范围,删除该标准“1 范围”中的“本标准不适用于用途为爆炸品现场制造的移动式爆炸品制造单元”,改变目前该类装备不能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的困境。JT/T 1285第1号修改单根据此思路进行了修订,该修改单2024年9月29日通过技术审查,已经进入报批环节,发布实施后可解决该问题。

2、对按照JT/T 1178.1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现场混装炸药车,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要求装备制造企业进行针对性整改。已经按照JT/T 1178.1进行核查并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认其配置满足GB 7258对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求的条件下,允许继续使用。

3、充分运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强化装备使用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能够与装备作业安全保障体系互相补充、有效融合,强化装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该类装备安全水平。

作为集运输和现场混装的复合功能的装备,运输是现场混装炸药车的核心功能,经营性运输行为是现场混装炸药车开展业务的关键组成部分,且其实际运输的是不属于爆炸品的危险货物。将该类装备纳入道路运输车辆范围,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运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保障装备运用和管理安全水平,支撑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安全管理。

该文摘自《专用汽车》2025年3月刊,详情可扫描太阳码下载,或者订阅《专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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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任春晓/晋杰/张禄/黎浩

编辑 | 张筱梅/宁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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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专用汽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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