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3 11:21 3

摘要:2024年1月1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泰县一熟食城负责人举报,举报人称位于白银市景泰县某餐饮店侵权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册商标,要求查处。……(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核心提示:2024年1月1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泰县一熟食城负责人举报,举报人称位于白银市景泰县某餐饮店侵权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册商标,要求查处。……(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1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泰县一熟食城负责人举报,举报人称位于白银市景泰县某餐饮店侵权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册商标,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

2024年01月16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店门头牌匾包含“骨里香”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记录和拍照。2024年1月16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一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导,误认为当事人经营门店与“骨里香”商标注册人具有关联关系、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119.84元罚款。

【案例评析】

该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及时改正。但是,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日期:2025-03-12

来源:食品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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