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近日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金家河派出所
接到“春城好网民”举报后
雷霆出击
在某小区查获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
进行淫秽表演的王某某(化名)
经查
王某某在非法网络直播平台
以“刷礼物得福利”为噱头
从事色情表演
以吸引观众打赏、送礼……
非法获利超万元
目前
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调查中
你以为的“快活路”
其实是人生的“断头路”
⚠️个人档案: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政审受影响
⚠️ 家庭崩塌:自己、亲人蒙羞,婚姻关系破裂风险激增
⚠️ 社会性死亡:违法直播截图全网流传难以消除
⚠️ 青少年毒害:你的“榜一大哥”可能是未成年人
【警钟长鸣】
这些“新陷阱”要警惕
● 谨防“直播陷阱”:犯罪团伙常以“直播不露脸”诱骗新人入局
● 警惕“技术伪装”:所谓“阅后即焚”“虚拟定位”软件均可被技术还原
● 远离“兼职诱惑”:色情直播上下游产业链(引流、洗钱、技术支持)参与者均属共犯
法律加油站
这些行为都是“高压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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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
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
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正告所有违法犯罪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