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食品安全、医疗美容等热点,广州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3 15:34 2

摘要:澎湃讯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翔,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发布会。

澎湃讯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翔,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发布会。

吴翔指出,广州法院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创新举措,通过深化“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示范诉讼应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权路径。

发布会介绍了2024年广州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案件总量稳中有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高。2024年全市法院小额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同比上升,部分涉消费类案件快速审结,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二是新兴消费领域问题增加,经营不规范问题亟需治理。以网络消费为例,部分商家对商品的性能、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与宣传明显不符。同时,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较为常见,也是该类案件纠纷持续占比较高的原因。但由于多措并举措施得当,广州法院该类纠纷同比2023年下降。三是服务类消费风险多样,预付式消费矛盾集中。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服务等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形式多样,暴露出“捆绑销售”“霸王条款”等行业乱象,“卷款跑路”“退费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与该类主体有关联的企业、个人等,在消费者有相应证据并主张的情况下,均依法认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共同退款责任,或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2024年广州法院通过专业审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主要做法有:一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便利消费者依法维权。加强府院联动协作,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广州法院多元解纷中心,构建在线 “一站式”解纷体系,联动形成解纷合力。二是充分利用示范诉讼,降低消费维权经济成本。针对涉众型消费纠纷,建立“首案示范+类案调解”工作模式,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示范效应,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稳定预期。三是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社区等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引导正确消费理念。

会上发布了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内容聚焦食品安全、电商售后、医疗美容、婚庆服务、健身打卡等热点领域,精准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其中包括:对于网络平台交易,确定商品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明确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妥善化解服务合同纠纷,强调不得通过诱导性营销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针对医美服务行业,直击术前告知不足现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这些案例不仅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指引,也引导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彰显广州法院以法治引领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决心。(通讯员 张雅慧 陈诗媛 尹科)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

案例1 某贸易公司与汤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汤某收到女包后,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下同)第五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汤某对纠纷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故酌情支持公司的维权支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2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某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医用儿童软糖198瓶,该软糖系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医药公司生产。刘某认为该软糖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且受到行政处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某类维生素可以添加在食品中,但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儿童软糖。诉讼期间,刘某确认产品款项已退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在生产案涉产品时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不符合食品生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刘某主张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刘某一次性购买案涉产品198瓶,足够1人食用11年,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且刘某对此未作合理说明,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案涉产品每瓶的数量、每天食用量及保质期等因素,按照刘某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支持其惩罚性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解释施行后典型的裁判样本,确立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的裁判规则。既严惩生产者违规添加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底线,又遏制索赔牟利倾向,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为类案审理提供裁量参考。

案例3 赵某与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食品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肉类食品15份,付款2640元。后赵某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肉制品含有谷氨酸。此后,赵某再次购买同一商品100份,付款17600元。赵某后又将该肉制品送检,检测出谷氨酸、氯化钠等物质。赵某据此主张案涉产品中含有味精而未予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但未果。赵某遂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食品的配料表,食品配料包含猪肉、食用盐、酿造酱油等,赵某提交的食品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谷氨酸和钠来源于其所称的“味精”,也不能排除来源于上述食品配料的可能性。基于赵某未能证明案涉食品中含有味精,也未能证明本案存在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欺诈的情况,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旗帜鲜明地提出消费者维权需以真实消费和客观事实为基础。通过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否定无事实依据的索赔请求,既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维权,为遏制恶意制造纠纷、净化营商环境提供示范案例。

案例4 秦某与某摄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摄影公司长期从事策划创意、摄影服务等业务。为婚礼留念,秦某委托该公司提供婚礼拍摄服务,服务总费用4500元,服务内容包括交付3-5分钟即日快剪、4-6分钟婚礼剪辑、一部40分钟以上的全程视频、附赠30秒婚礼预告。后该公司仅向秦某交付了3-5分钟即日快剪及附赠的30秒婚礼预告,其他成品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交付。秦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摄影公司未依约交付全程视频及婚礼剪辑,构成违约。鉴于其已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交付了部分成品,故酌情判决退还服务费4000元。此外,婚礼摄影的场景和人物不可再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超成本价值。某公司未交付婚礼录像成品给秦某精神上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其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酌情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婚庆服务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凸显婚庆场景的不可逆转性与重要情感价值。判决警示婚庆行业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服务瑕疵造成消费者终身遗憾,同时推动行业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助力构建专业化、人性化的婚庆市场。

案例5 陈某与某美容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经朋友介绍到某美容公司咨询医美项目,该公司向其推销唇部整形,陈某表示预算不够,该公司遂为其推荐贷款项目。陈某在该公司推荐下办理了高利率的分期贷款,并进行了唇部整形手术。术后,陈某发现其嘴巴不能正常闭合,遂起诉要求某美容公司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某美容公司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陈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美容公司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并未向陈某明确告知术后可能会出现的相应风险,其术前告知不完善,影响了陈某对美容方案的选择。根据鉴定结果,某美容公司的诊疗行为与陈某嘴巴不能正常闭合存在关联,故可认定该公司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陈某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结合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某美容公司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医美服务行业术前告知不足的现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判决警示医美机构须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规范贷款营销行为,推动行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案例6 谭某与某体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谭某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动感单车”商品,并参加“连续打卡88天,全额返现”活动。谭某提供的APP运动记录显示其在6月17日、18日完成了活动要求的运动量。后谭某发现该两日线上服务器异常,未同步记录其打卡信息,经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起诉要求某体育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谭某的APP运动记录显示6月17日、18日的运动量符合活动要求,运动设备、时长等数据与日常习惯一致,结合某体育公司后台数据显示的APP卡路里信息,表明谭某该两日均有进行打卡活动。某体育公司的活动公告和信息推送曾告知存在打卡断档风险,故谭某出现断档记录属于合理范围。从消费者角度看,APP运动记录是判断运动情况的便捷方式,谭某作为消费者难以知晓其数据是否成功上传。因此认定谭某已完成打卡任务,判决某体育公司按活动规则向谭某返还全额购物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运用物联网数据比对技术,认定消费者实质履行“打卡运动”义务,破解因系统故障引发的争议。裁判体现司法对新型促销模式的包容审慎态度,强调商家应以技术手段保障活动透明度,避免将技术风险转嫁消费者,为数字化消费场景下的权益保护提供范例。

案例7 肖某与某电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肖某在某电商公司的品牌自营店铺中购买了电热水器一台,使用后发现热水器无法正常加热至设定温度。肖某多次向该电商公司、生产厂家及监管部门反映,但该公司以经过两次售后检测均未发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或换货。肖某主张消费欺诈,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组织现场勘验,可以确认热水器无法正常加热达到设定温度,现场厂家技术人员也认可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某电商公司虽已尽到对所售商品的进货查验义务,亦对消费者的售后申请进行了处理,但由于受到此前厂家售后人员错误检修结论的误导,致使肖某维权受阻。该电商公司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肖某因无法正常使用热水器的损失及维权支出,判定公司除退还货款外,还需承担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未局限于委托鉴定的传统思路,通过现场勘验高效查明产品质量问题,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判决确立电商公司在误导性售后结论中的相应责任,倡导以常识化、便民化方式化解纠纷,为民生案件“低成本、实质性解纷”树立标杆。

案例8 陈某与刘某、某平台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一款翡翠手镯。刘某在销售页面描述手镯有纹,并提供了手镯的视频。陈某收货后发现手镯存在多处裂纹且内径尺寸与描述不符,遂要求退货退款。刘某主张裂纹为陈某自身造成,拒绝退款。陈某遂起诉要求刘某退货退款,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当庭播放手镯视频和对比手镯实物,正常播放视频无法看到对应的纹路,但将视频放大且慢放则可看到,说明案涉手镯在交付之前已存在陈某所主张的裂纹。刘某虽已介绍手镯有纹,但经当庭比对,手镯实际存在多处裂纹而非自然纹路,且内径尺寸与介绍不符,严重影响价值,其行为构成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履行披露卖家信息等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刘某退还全部货款,陈某退还手镯。

三、典型意义

本案细化网络交易中商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明确出卖人需以显著方式披露商品关键信息,不得以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厘清平台责任边界,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买卖双方互信提供明确指引。

案例9 王某与金某公司、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金某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协议,共支付5万元。后金某公司停止营业,王某尚余19700元健身课程费用未使用。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某,金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某公司的品牌,并以华某公司直营会所的名义对外宣传,华某公司通过统一的品牌管理和运营支持对金某公司进行控制,包括使用统一印制的销售合同、参与例会及财务监管等。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两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两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高度控制与关联关系。金某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履行合同中均使用华某公司的品牌,消费者基于对该品牌的信赖而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其有充分理由相信两公司系混同经营。故判决金某公司、华某公司共同向王某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穿透关联企业法人独立人格,认定品牌混同经营下的共同责任,有效遏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判决强化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公司架构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健身、美容、教育等预付费行业规范经营敲响警钟。

案例10 谢某与某运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谢某年近七十岁,一年内其与某运动公司共签订28份《私教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百万余元私教费。私教协议约定的课程为拳击、普拉提等。实际履行中,某运动公司存在同一时段内叠加扣除不同课程费用的情形。此后,谢某以身体不适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该公司未予同意。谢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尚未履行部分以及多扣的课程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具有显著人身性,且从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及上课频率来看,明显不适合老年人,故支持谢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尚未履行的大部分费用。对于谢某要求某运动公司返还多扣课程费的问题,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允许同一时段内叠加扣费,且该公司曾于某日同时段扣除谢某8个课程的费用,明显违背常理,故亦支持谢某该部分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诱导性营销损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针对无正当理由重复扣费的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划清依法经营边界。本案为规范老年人消费市场提供了司法范本,既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又引导广大老年人增强理性消费意识,从而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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