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任务,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今年政府工作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任务,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何为“内卷式”竞争?“内卷式”竞争的危害有哪些?如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新联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
全国政协委员张毅(左二)在天津调研企业发展情况。
“内卷式”竞争往往是“不正当竞争”
何为“内卷式”竞争?“内卷式”竞争的本质往往是“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上过度竞争,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和利润下降的现象。张毅解释说,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在价格、市场份额、人才等方面的无序竞争,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创新动力减弱,甚至出现恶性循环。比如,部分行业的领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再如,工业领域,某些企业尽管自身亏损严重,仍通过轮番降价排挤竞争对手,威胁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且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多因为其低价问题而受到调查和征税。光伏等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现象。再如服务业领域,某些平台企业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部分网约车平台在亏损情况下,通过补贴手段排挤竞争者,补贴资金来源于投资者而非企业盈利。这种行业内企业反复进行价格战,威胁中小企业生存,“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现象,最终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部分链主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压榨链上企业。这也是‘内卷式’竞争的一种表现。”张毅说。链主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极大压缩链上企业定价空间。部分链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采用超长结算账期、拖欠企业账款等方式,导致或加剧链上企业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因此破产或面临破产风险。长此以往,整个供应链价格体系或将严重失衡,限制链上企业正常发展,影响其创新能力和再生产投入意愿。
电商平台“唯低价”开展竞争,从销售端影响到生产端,也是“内卷式”竞争的一种。比如,涉知识产权侵权的“山寨”产品增多,导致正品企业经营困难。部分电商平台默许商家销售仿冒知名品牌外观或功能的低价商品,这些“山寨”产品虽然内部元器件质量低劣,却能以极低价格抢占市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涉嫌侵犯正品企业知识产权,还导致正品企业因价格竞争陷入困难。再比如,超大额满减规则、算法设计中流量倾斜低价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情况发生。通过流量倾斜机制,将搜索结果和推荐位优先展示低价商品,高质量产品因价格略高被算法降权,低价劣质产品却因价格优势获得大量曝光。此外,部分商家因坚持高品质定位,无法参与平台的低价促销活动,导致商家在平台上的搜索排名持续下降,销量锐减。泛滥次品和极低价格一定程度上扭曲大众消费认知,影响正常企业再生产与研发投入。
“内卷式”竞争破坏市场生态,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卷式”竞争的危害还有哪些?张毅称,从宏观角度,“内卷式”竞争破坏了市场生态,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方面,企业因无法获得合理利润,就难以进行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可能因维持低价竞争被迫削减研发投入。长此以往,导致整体创新动力不足,技术升级停滞。另一方面,“内卷式”竞争容易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压缩,最终形成少数企业垄断资源的局面,市场活力下降。此外,还可能导致供应链失衡,影响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微观角度而言,“内卷式”竞争会损害企业利益,影响消费者权益。从企业角度看,“内卷式”竞争可能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战,盈利能力下降,员工就业和收入会受到威胁。从消费者角度看,低价竞争的背后往往是质量缩水或服务降级,虽然消费者短期内可以享受到低价商品,但长期来看,将面临产品质量下降、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
整治“内卷式”竞争需法律、平台、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整治“内卷式”竞争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法律、平台、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张毅认为,法律需首先堵住不正当竞争的漏洞。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和价格法,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通过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细化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商平台、民生保障、制造业供应链等领域的监管,对经营主体的重大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形成示范案例,形成警示效应。同时,张毅认为,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分析商品价格和平台的数据流量,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低价销售的行为或者不合理限制竞争的行为。此外,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应依据行业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判定“过度低价”的认定标准,防止“误伤”良性竞争行为。对于中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督促大型企业履行逾期未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公示义务,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将恶意低价竞争、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级,并录入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张毅说,信用评级结果应与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等挂钩,推动企业责任诚信体系建设。行业协会也应制定自律公约,既要明确“内卷式”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后果,共同抵制“内卷式”竞争,也要明确防止产生横向垄断。
平台在限制“内卷式”竞争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平台应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对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的商品进行预警和调查。平台应严格审核商家资质与产品,以技术手段发现侵权商品或行为。平台可以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屡次出现恶意低价和产品问题的商家纳入黑名单,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白名单商家予以一定的流量倾斜。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履行这些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张毅说。
针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公益诉讼和公益检察也应加强。对于社会舆情反应强烈、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并发布典型案例,既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也为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总之,法律要“堵”住漏洞,平台要平衡利益与责任,企业要回归价值竞争,消费者要理性选择。只有多方协同,才能有效遏制“内卷式”竞争,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徐艳红
文字编辑:徐艳红
新媒体编辑:莫愁
审核:李木元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