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二:4大制度突破回应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疑难杂症”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3 13:39 2

摘要: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深远。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深远。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如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模糊、虚拟财产权益界定不明、家庭债务责任划分不清等,创新性地提出了裁判规则,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法律指引。

本文将立足于实务角度,深入且细致地梳理解释(二)的核心亮点内容,以及其对婚姻家庭案件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四大制度突破:回应婚姻家庭纠纷中的 “疑难杂症”

(一)离婚财产分割:明确 “贡献度” 量化标准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难题,以往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致使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解释(二)开创性地提出了 “贡献度综合计算法”。该方法系统性地涵盖了经济贡献、非经济贡献及增值计算这三个关键维度:

经济贡献:具体表现为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在购房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这一比例的精确计算,需全面统计夫妻双方在还贷期的实际支出,涵盖本金、利息偿还额,以及购房首付、税费等相关成本。例如,甲在婚前购买一套房产,首付 50 万元,贷款 100 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50 万元,那么共同还贷金额占购房总成本(150 万元)的比例即为三分之一。

非经济贡献:涵盖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对家庭财富积累所产生的隐形贡献。在传统家庭模式中,往往一方更多地承担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责任,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付出了大量精力。这些无形的付出,间接地为另一方创造了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条件,进而促进了经济收入的增长,对家庭财富的累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乙在婚后主要负责照顾子女和操持家务,使得丈夫能够安心工作并取得事业晋升,乙的这些非经济贡献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充分考虑。

增值计算:以还贷期间房产市场的增值情况为基础,按照贡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房产增值可能受到市场行情、区域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在计算增值部分时,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在不同时间节点的价值进行评估。例如,甲的房产在婚后还贷期间实现了80万元的增值,依据共同还贷金额占总购房成本的三分之一这一比例,另一方有权分得增值部分的大约26.7万元。

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法院需综合结合还贷流水、家庭分工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认定,避免单纯依据还贷比例进行简单分割,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债务承担方的合法权益。

(二)虚拟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解释(二)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货币、直播账号、游戏装备等数字资产属于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范畴,在进行分割时,需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价值认定方面:可综合考虑市场交易价格、账号收益流水、用户流量等多元数据。例如,在评估直播账号的价值时,除了考虑账号的注册成本外,更应关注其通过直播带货、广告合作等方式产生的收益流水,以及账号所拥有的用户流量和商业潜力。例如,一个直播账号如果月均广告收入达到5万元,商业合作收入为3万元,并且拥有稳定的50万粉丝,这些数据将成为评估其价值的重要参考。收益法评估强调了未来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个要素,而粉丝数、互动数和直播内容等因素也是抖音直播号估价的关键。

分割方式:我们更倾向于倡导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可考虑采用‘账号共有+收益分配’等多种灵活且富有创意的分割模式。

案例提示:在某直播网红离婚案件中,法院依据账号月均收益情况,判决账号归属于运营方,并要求运营方向另一方支付 3 年预期收益的 30%。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虚拟财产分割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账号的运营情况、收益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三)家庭债务 “共债共签” 原则的例外情形

在家庭债务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确立了 “共债共偿” 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特殊情况。解释(二)进一步对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

当一方为子女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家庭重大支出而单独举债时,即便这些支出超出了当地的一般消费水平,也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丙为了子女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单方举债 50 万元供子女出国留学,虽然这一支出超出了当地一般家庭的消费水平,但由于是用于子女教育这一家庭重大事项,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 “家庭共同利益目的”,否则将由举债方个人承担相应债务。这一规定强化了债权人的谨慎义务,促使其在出借资金时更加审慎地审查债务用途。

风险提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要求举债方配偶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可能面临债务无法追偿的风险。例如,丁在出借资金给戌时,未要求戊的配偶签字确认,且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目的,当戊无力偿还债务时,丁无法向戊的配偶主张债权。

(四)子女抚养权 “动态调整” 机制

解释(二)打破了以往抚养权判决的僵化局面,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酗酒成瘾等不良恶习。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或生活在酗酒成瘾的抚养方身边,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例如,己长期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骂孩子,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子女年满 8 周岁后,持续且强烈反对当前抚养安排。8 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当前抚养方生活,且有合理的理由,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实质性抚养条件恶化。例如,庚原本享有稳定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并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然而,因工作调整需频繁出差,致使无法妥善照料子女,加之居住环境恶化,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申请。

制度创新背后的价值导向:平衡契约自由与家庭伦理

解释(二)在其技术性规则中深刻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1.反对 “资本化婚姻”:通过贡献度计算、虚拟财产分割等规则,有效遏制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产博弈工具的不良现象。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将婚姻视作敛财之道,借婚姻关系之名行财产掠夺之实。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使得婚姻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保障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

2.儿童利益最大化: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抚养权评估、增设探望权强制执行条款,充分凸显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在抚养权争议中,心理专家能够从专业角度评估不同抚养环境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影响,为法院判决提供科学依据。探望权强制执行条款确保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依法行使探望权,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这些措施包括通过和解协议明确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通过法制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促使抚养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以及在必要时,由居委会或幼儿园协助执行探望权。此外,对于拒不履行探望义务的监护人,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探望权得以实现。

3.尊重婚姻身份属性:明确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 “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 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赠予规则。婚姻的本质远超财产关系的范畴,它承载着深厚的身份认同与社会伦理的厚重意义。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能够更好地体现婚姻的本质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因彩礼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实务建议:新规下的风险防范要点

1.婚前协议中,应增添关于虚拟财产归属及家庭重大支出约定的必备条款。随着虚拟财产的日益普及,婚前对虚拟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婚后因虚拟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同时,对家庭重大支出的约定也能保障夫妻双方在经济决策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债务隔离:非举债方可定期保存家庭收支记录,以证明家庭消费水平与债务规模不匹配。这样在面对债务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3.证据意识:家务贡献方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亲友证人等方式固定非经济付出的相关证据。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议题中,这些确凿证据无疑能有力证明家务贡献方的辛勤付出,为其争取到应得的财产份额提供坚实的支撑。

《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事审判从单纯解决财产争议,向修复家庭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的综合治理方向转型。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不仅要精准运用新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需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传递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

作者:张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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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讼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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