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1】检察听证工作的价值功能、实践检视及完善路径——以S市检察机关听证实践为样本刘占军 莫立波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3 19:26 3

摘要: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就是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还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听证的内在价值和实践意

检察听证工作的价值功能、实践检视 及完善路径

——以S市检察机关听证实践为样本 刘占军 莫立波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就是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还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听证的内在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通过释法说理、以案释法,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自全面推开以来,检察听证工作发展态势良好,逐步赢得社会认可。基于S市检察机关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和实践状况,分析发现在理念、机制、质效等方面制约检察听证制度效用发挥的困境。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听检察听证的发展历程和价值功能,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当前检察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检察听证 价值 实践困境 完善路径

一、检察听证的发展历程与价值功能

(一)检察听证的发展历程

具有现代意义的听证制度源于英国,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认为,自然公正的“最低限度”是听取对方意见。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人或组织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要听取对方意见。受英国法律思想的影响,美国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了以听证为核心的正当程序。听证制度起初主要用于立法,让公民直接参与民主立法,主要是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后来,听证制度被拓展到司法、执法领域,并且听证的的功能也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发展到维护公共利益。而追溯我国的法制史,也能发现听证制度雏形,如西周时期的“两造具备”“听狱之两辞”“五听”。

通过法律移植,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具有现代意义的听证制度,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将听证制度纳入执法领域,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领域,随后《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也确立和实行了听证制度。而检察听证最早出现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2000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首次规定了用听证制度审查案件。之后,其他检察业务也逐步引入听证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规定了公开听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人员和单位意见,为开展听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标志着检察听证制度全面推行,明确了检察听证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包括审查逮捕、不起诉、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案件。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年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应听证尽听证”,确保所有检察业务领域都要开展听证。2022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2023年2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从理念引导、制度建设、物质保障等方面大力推进该项工作,也使得“检察听证”正在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检察听证的价值功能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具体来说,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时,邀请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办案人员、听证员等参与审查案件,将群众朴素正义观融入办案过程,借助“外脑智库”,强化释法说理、增强情感认同,从而消弭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关于检察听证的价值,有学者总结“人民参与司法、辅助案件审查、权力制约监督、权利保障救济、促进纠纷解决”的五大功能。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检察听证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笔者认为二者是内在一致的,听证工作规定的五个目的更能够直观说明检察听证的价值。

1、促进司法公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公开始终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积极探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和方式。检察听证是新时期以来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又一法律制度创新和再完善,回应了法治建设公开透明的时代呼唤,也是民主法治的体现。通过听证形式审查案件,将案件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权和申辩权,充分保证听证员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将检察权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又体会到司法的温情,有利于消弭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决定的疑虑甚至抵抗,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保障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应勇检察长指出,要通过检察履职,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听证是一种案件审查程序,一方面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面对面对话交流、表达诉求、达成谅解的平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辩论权、质证权,对听证主持人的申请回避权,确保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向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群众代表说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人员向当事人发问并发表独立意见,检察机关借助外脑智慧和群众朴素正义观审查案件,使得案件处理结果更能够体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因此,公开听证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让社会公众也体会到司法的公正。

3、提升司法公信。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创新举措。公开听证的案件,社会各界群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宣传报道,而且检察听证越来越多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媒体直播或者录播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听证会相关情况。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司法,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促使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听证以“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维护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落实普法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国家机关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在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为了使听证员和当事人理解和认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必然会详细解释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事实和证据,这不仅是释法说理的过程,也是以案普法的方式。这样普法是将法律法规寓于真实案例中,也是老百姓身边的事,这样的普法效果要远胜于仅宣传法律内容的普法效果。同时,在公开听证期间的普法宣传还能对旁听人员也进行有效的守法教育,让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据和思路,了解检察权运行的基本程序和逻辑,从而增强其法律意识,引导其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难靠法”的良好氛围。

5、促进矛盾化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枫桥经验”强调发挥各方力量,走群众路线,从源头上防范矛盾风险。而检察听证能够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以诉源治理为目标,推进双方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听证员的社会影响力较大,且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将一些疑难复杂、久访不息的案件以听证方式审查处理,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案产生信任;检察机关向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阐释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让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听证员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调解,能够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解开当事人心结,还能够使得案件处理结果获得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

二、检察听证工作现状和实践困境

(一)S市检察机关听证工作状况

自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推开以来,S市检察机关始终将公开听证作为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的有力抓手,两级检察院将听证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部署谋划,多措并举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落地落实,形成了符合S市检察工作实际的听证工作机制。2020至2022年,听证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基本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参与听证主持,听证工作发展态势良好,逐步赢得社会认可。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至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听证860件,其中,2020年为31件,2021年为180件,2022年为372件,2023年为277件。从全市总体情况看,除2023年听证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外,听证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各基层院情况看,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与全市总体情况基本一致,进一步反映出各院对检察听证工作高度重视,办案中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从案件类型看,拟不起诉案件占较大比重。通过对860件检察听证案件进行分析,刑事检察类案件522件,占60.7%;民事检察类案件73件,占8.5%;行政检察类案件52件,占6%;公益诉讼类案件45件,占5.2%;其他类型案件168件,占19.5%。从分布情况看,刑事检察类案件占到较大比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类案件所占比重基本一致。进一步分析,刑事检察涉及的522件中,拟不起诉案件375件、审查逮捕案件90件、刑事申诉案件48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件,分别占刑事检察案件总数的79.1%、19%、9.2%和1.9%。刑事检察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到绝大多数比例,这是客观情况,但从案件类型看,听证工作仍存在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3、从地区分布看,院与院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以听证工作开展较为充分的2022年为例,S市检察机关下辖的6个基层院中,开展听证数量最多的L市检察院为221件,最少的Y市检察院仅为14件。在案件类型方面,仅L市检察院实现了各类型案件全覆盖,特别是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均集中在L市检察院。数据反映出地区之间案件数量存在明显差异,工作开展重心各不相同。

4、从启动主体看,主要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860件次检察听证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听证823件,占95.7%;当事人申请提起听证37件,仅占4.3%。而在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中,主要为司法救助、刑事申诉类案件。听证案件启动主体呈现明显“一头沉”情况,与检察听证的社会面宣传不足、检察机关内部考核需求具有一定关系。

5、从听证方式来看,直播和简易听证案件数量少。860件检察听证案件中,公开听证案件为589件,占比68.5%;不公开听证案件为271件,占比31.2%。而在公开听证案件中,以直播方式开展听证的案件为30件,占公开听证案件总数的3.5%,而根据各基层院上报的听证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简易听证、集中听证、上门听证、网络听证等创新听证方式案件数量较少。

6、从听证员身份来看,专业人员数量较少。听证员的身份涵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所在单位和村(社区)代表、其他社会人士等。以听证案件数量较多的2022年数据分析,1338听证人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399人,占29.8%,是听证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101人,占7.5%。专家咨询委员49人,仅占3.7%,专家咨询委员数量较少。

7、从采纳意见情况看,超过九成的案件均采纳了听证员意见。2020至2023年开展听证的860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意见767件,采纳占比为89.2%。从各年度情况看,2020年为71%,2021年为92.8%,2022年为96.2%,2023年为83.4%,进一步说明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听证的质效不断提升,听证制度的价值发挥日益凸显。

8、从主持人身份看,院领导主持听证的案件占到二分之一。开展听证的860起案件中,院领导主持听证454件,占比52.8%,其中2020年15件,2021年117件,2022年161件,2023年为162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院领导带头主持听证,更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

(二)检察听证的实践困境

总得来说,S市检察机关自2020年全面推开以来检察听证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检察听证的规范化、实质化得到提升,并积累了一些有益做法。但是,基于S市检察听证工作乃至全国检察听证工作实际发现,仍存在一些制约检察听证制度效用发挥的问题和困境,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以下几方面:

1、听证理念尚未树立。一是部分检察机关不够重视,听证工作流于形式。一些检察院没有认识到检察听证是一项转变司法理念、推进司法公开、提升检察公信的一项创新举措,没有理解到检察听证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大局的社会治理手段,没有意识到检察听证是影响及于内外且意义深远的工作去谋划、去部署、去推进。部分检察院“一把手”未带头主持检察听证,听证案件较少,“头雁作用”发挥还不明显;还有的检察院开展听证的案件数较少,开展听证是以“考核”为纲,根据员额检察官数量,只求完成任务即可。二是检察人员积极性不高、存在畏难情绪。《听证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了听证程序,包括制定方案、提前告知、发布公告等。而《听证工作规定》第20条规定,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召开一次完整的听证会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检察业务部门特别是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下,再增加听证程序,难免会引发检察人员的畏难甚至抵抗的情绪。还有些检察人员办案思维固化,认为检察听证工作可有可无,且缺乏听证工作经验,不善于也不愿意通过听证审查案件,囿于考核任务和上级要求,只选取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且当事人之间矛盾已经化解的案件,“为了听证而听证”,甚至“凑数听证”。

2、听证质效有待提升。一是听证案件类型不平衡。《听证工作规定》界定了八类案件,且强调案件必须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从S市检察院的听证案件数据乃至全国的检察听证工作情况来看,目前听证的案件类型多分布在刑事领域,且一般是拟不起诉案件,甚至在S市检察院2022年听证案件中,只有一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听证。此外,还有些检察机关为提升听证案件数量,选取一些案情简单、事实证据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低的案件举行听证,所涉罪名也是以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等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展听证的数量屈指可数。二是听证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检察听证工作邀请听证员参与,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无利益相关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听证工作规定》第7条明确了担任听证员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性条件,《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听证员的选用标准,特别提出“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实践中,听证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还是占大多数,具有不同领域、广泛背景的“专家型”听证员较少。即使有的听证会会邀请到“专家型”的听证员,该听证员的专长领域未必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领域或者专业知识契合。而“专家型”听证员因为稀缺,可能会被同一办案机关或不同办案机关轮番邀请,其参与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听证员很难在会前熟悉案情和争议问题,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专业问题的把握未必精准,也就很难做出专业性强且富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三是听证意见实质化程度低。听证员参与听证审查案件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工作规定》也明确要求听证员的听证意见是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参考。从实践来看,听证员的意见绝大多数是与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一致,缺乏有针对性、实质性的独立意见。一方面是听证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听证员在提问、评议环节参与度低,评议意见随大流,往往是凭直觉发表意见或者一味认同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仅是程序性列席听证会;另一方面是承办检察官没有提前与听证员沟通案情,仅仅是在听证会现场向听证员汇报案件。在有限的时间内,听证员很难全面吃透案情、熟悉争议焦点,这样就导致听证员对听证事项缺乏有效的论证,甚至会导致听证成为检察机关对听证员单方面的信息灌输。

3、听证机制仍不完善。一是未建立分类听证机制。每起听证案件的争议焦点、预解决的问题和预达到的效果是不同的,有的案件需要通过听证查明案件事实;有的案件是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疑难问题;有的案件主要是让当事人陈述、申辩,为双方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通过听证员的中立身份化解双方矛盾;有的案件是通过听证释法说理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业代表参加听证、发表意见,以增强听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针对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突出的案件,需要邀请善于处理群众工作的基层群众代表或者有威望的社会人士......如果不区分案件类型,选择相应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只依据《管理指导意见》第10条随机选取听证员,所有的案件都是“普通听证”,将很难实现听证的目的和效果。二是未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没有考核就没有激励和约束,制度的落实程度也就会大打折扣。一方面是针对开展听证工作缺乏相应的评价指标,也没有将听证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没有建立具体的督导和激励机制。检察听证仅仅是自上而下的一项工作部署,是否积极、实质开展听证,靠的是检察机关的重视程度和检察官的积极性,那么就会导致检察听证沦为一项可做可不做、不做也不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考核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对听证员的工作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听证员参与听证工作的质量高低没有相应的培训、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即使听证员“听而不证”,仅仅是到场参会,成为了“见证人”,不能发表具有针对性、实质性的评议意见,也没有相应的约束和退出机制,极容易导致听证流于形式,成为一项面子工程。三是检察人员听证主持能力有待提升。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法律关系复杂、事实争议大、当事人之间对抗强烈,组织听证会对检察官的能力素质要求极高,一般要求检察官具备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要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应变、群众工作能力,要对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争议焦点了然于胸,才能保证听证会有序开展,实现预期目的。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官未组织过听证,存在组织策划经验不足、释法说理不强、应对突发状况能力不够的现象,导致部分检察官选取案情没有争议、矛盾已经化解的案件“走过场”听证,甚至有些检察官不愿、不敢、也不会组织听证会。

4、听证的影响力亟待扩大。一是听证的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公开听证的社会关注度并不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主要是听证前的公告范围小、方式单一,事后发布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社会公众对检察听证制度知晓度不高;老百姓对听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能否真正化解双方矛盾也是心存疑虑;社会公众不知晓检察听证的功能、缺乏参与听证的途径也是制约听证公开的主要因素。如果听证公开仅局限在听证员这个范围内,那么开展听证的社会效果就无法显现,听证工作开展的意义也就不大。二是对外宣传力度还不够。一次听证会的结束不代表听证工作的结束。听证宣传是延续听证效果的重要载体,是落实普法教育、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能够实现普及面广、教育深刻的法治宣传的目标。如果不做好听证宣传工作,社会公众不清楚检察听证的价值和意义,不知道也不关注检察听证发挥的重大社会治理作用,更不愿通过检察听证来参与司法,这项工作就会沦为检察机关“自导自演”“自我陶醉”的情景剧了。

三、检察听证完善的具体路径

(一)强化听证意识,加强培训引导

1、加强教育培训,做好思想引导。认知决定眼界和格局。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思想上不重视检察听证工作,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检察听证工作是一项创新、开放的案件审查方式。要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学习培训加强检察人员思想引导,开拓检察人员理念视野,改变过去关门办案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用看得见的方式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实现听证司法公开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时,要注重培养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大局观念,要把政治、社会效果,服务大局的观念融入到日常办案中,特别是让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察听证是最高检贯彻中央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是顺应人民群众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所做的重要部署,从而实现“应听尽听”的目标。

2、注重示范引领,发挥“头雁”效应。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先进经验的示范作用,把听证社会效果好的不起诉、司法救助、公益诉讼案件选出来,总结办案做法,形成典型案例,为检察听证提供生动样板,编发给检察人员学习,提升业务条线检察人员办理听证案件的能力;对于听证工作开展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形成能够复制、推广的经验供全体检察人员参考借鉴,将听证工作整体提升到更优质的水平。同时要发挥检察院“一把手”要带头办理检察听证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院领导带头办理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案件的辐射带动作用,以上率下积极带动检察官开展听证,切实将听证工作抓实抓深。

(二)深化听证质效,提升听证水平

1、合理界定听证案件范围。《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检察听证主要是针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依据这个标准,明确哪些案件是开展听证的重点。一是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度高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主要在于是否批准逮捕或是否起诉存在较大争议;二是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经过复议、复核程序,申诉人仍然不服,存在“缠访”“闹访”现象的案件;三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程度存在争议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是否依法全面履职存在争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四是其他经过检委会研究或者检察长批准,确有必要通过公开听证,回应社会关注、促进矛盾化解的案件。只有合理界定听证适用范围,把握工作重心,不一味的“为听证而听证”,才能实现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

2、提升听证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可以选用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这类法律素养相对高,具有政法工作背景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并且这些人员数量多,参与听证时间有保证,对法律工作有热情,发表的法律意见的专业性更强;二是选用具有医学、金融、建筑、环境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专业化水平高,能充分发挥专家意见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帮助检察官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三是选用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且在本地区德高望重的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担任听证员,从而解决一些基层社区、乡村邻里之间产生的一些矛盾争议深、双方对抗久,化解难度大的“小案”,消弭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此外,要每年同堂组织一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这类听证员集中法律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政策文件,确保这类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时能够精准和专业。

3、推进听证员实质化开展工作。听证工作质量的高低核心在于听证员是否实质化发表意见。一是要确保听证员熟悉案情,充分发表听证意见。在听证会召开前,承办检察官要与听证员充分沟通案情和法律适用,并送达案件可以公开的材料,确保每名听证员都熟悉案情;在听证会上要阐明案件争议焦点和解决的问题,引导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专业知识及社会经验,多角度、客观、中立地发表意见。二是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尊重、采纳听证员意见。在经过充分发问、当事人陈述后,听证员根据事实发表了与案件承办人不一致的意见时,原则上以形成一致或者大多数的听证意见为准。如果承办人认为听证意见确实对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以将听证意见向检委会汇报,由检委会对听证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承办检察官最后要将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及时反馈给听证员,以表示检察机关对听证意见的充分尊重。三是要积极发挥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作用。听证员具有独立于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之外的特殊地位,其所进行的释法说理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因此,要充分发挥听证员在释法说理方面的独特作用,在承办检察官对当事人释法的同时,由听证员进行说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更为全面、立体、生动的释法说理,从而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和积怨,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4、培养检察官听证主持能力。一是可以通过培训班、经验交流会、模拟听证等形式,组织检察官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各业务条线要在年度业务培训中增加听证工作内容,组织模拟公开听证活动,开展检察官听证能力竞赛,使其掌握听证相关规定,熟悉听证会议流程,提升现场主持能力,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确保检察官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把握听证节奏、应对听证突发情况,能够深入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听证有条不紊进行。二是要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听证解决问题。承办检察官在会前要吃透案情,找准争议焦点,明确听证任务,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弄清当事人的诉求和立场;在听证会上要围绕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展开,引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详细向各方展示在案证据情况,详细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适用问题。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听证议程始终做到“围绕焦点不跑题”,从而高效完成听证任务。

(三)完善听证机制,加强管理考核

1、规范听证程序的启动。一是增加听证必要性筛查程序,在案管部门设立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对业务部门报送开展听证的案件进行实体筛查。对于案件事实和处理没有争议、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没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不再召开听证,由检察官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需要召开听证的案件,也要分类为一般听证和专业听证、普通听证和简易听证。针对普通听证可以在听证员库随机抽选听证员参与听证,而案件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则需要从听证员库中筛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型听证员参与听证。根据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需要解决的争议的大小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影响,可以对听证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案件事实简单,解决的争议问题相对较小,没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开展简易听证,可以只邀请一名听证员,可以在办公场所直接开展听证,只需将听证过程和听证员意见记录在案即可。

2、实行听证“庭审化”形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听证会的一般步骤:检察官介绍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说明情况、提问、听证员讨论、听证员发表意见、当事人最后陈述、主持人总结。从形式上看,听证会有类似庭审的一种司法活动,但是仍缺少庭审程序的质证和辩论过程,案件当事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平等对抗的还不够充分。听证员对焦点问题的作出评议会更倾向于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现场表达的意见,而有可能忽视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因此,可借鉴法庭审判的调查、辩论程序, 在检察官、案件当事人介绍案情、说明相关情况后,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由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分别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并负责各自举证、质证,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事实,案件的证据能得到充分展示,双方的意见能得到充分检视,为案件公正处理奠定基础。同时,实行“关门评议”的形式,让听证员没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独立评议,防止承办检察官提前“泄露”倾向性意见给听证员。

(四)扩大听证影响,提升听证公信

1、加大检察听证的透明度。在听证会召开前,要通过官网、“两微一端”、公告栏、新媒体、报刊等媒介向公众告知,鼓励热爱法律事业和关注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众申请参与听证,积极邀请上级院、业务部门骨干、新闻媒体旁听检察听证。要扩大听证直播的案件比例,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网络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通过直播听证扩大影响力和受众群体。要探索公开听证“走出去”,针对拟不起诉公开听证案件,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到相应的群体中现场召开听证会,实现听证会警示教育效果,比如在驾校开展危险驾驶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大学校园召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等。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将优秀的听证案例向社会发布,使社会公众更深入地认识检察听证的价值和意义,检察听证工作也会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2、强化检察听证的宣传工作。检察听证不仅是吸收“外脑”智力、借助群众智慧的重要渠道,更是推动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要重视典型案例宣传,通过组织策划一些社会影响大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结合检察官释法说理、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检察听证的正面作用,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形象。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微传播等平台宣讲检察听证好故事,传播检察听证好声音,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主办: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审核:王 飞

作者:刘占军 莫立波

编辑:李艺璇

邮箱:smxjcbjb@163.com

来源:正义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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