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索赔三倍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索赔三倍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欺诈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谎称正品;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或说明等来诱导消费者;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虚假宣传;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
商家往往会辩解称信息披露不完全是疏忽而非故意欺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自己因商家的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而作出了错误购买决策。建议保留好所有与购买相关的证据,包括购买记录、发票、合同、商家宣传资料、聊天记录、实物照片等,尝试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两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