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假种子”敲响春耕警钟 法院助你来维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4 09:29 3

摘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特设“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专栏,精心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典型案例引领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认清消费陷阱;同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特设“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专栏,精心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典型案例引领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认清消费陷阱;同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2024年3月11日,于某从某种子经销处购买了玉米种子,并用这些种子播种了约2.5公顷土地。后来,于某通过媒体了解到,自己可能购买了假种子,遂于2024年5月28日向农业部门反映情况。农业部门执法人员组织于某、某种子经销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8月9日,农业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某种子经销处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子未经过审定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判定为假种子,并对某种子经销处进行了处罚。

由于正值玉米收割季节,于某的玉米田因种植了假种子而减产约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于某造成经济损失。于某遂将某种子经销处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经销处赔偿于某的减产损失约41930元,返还于某购买种子款并给付3倍赔偿,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8月9日,农业部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确认某种子经销处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子未经过审定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确定为假种子,并对某种子经销处进行了处罚。现已到玉米收割季节,于某所种植的2.5公顷玉米因种植了某种子经销处出售的假种子,导致出苗率低、不结棒或结棒小等情形。对此,某种子经销处应对于某进行赔偿。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种子经销处于2024年11月25日一次性赔付于某因种子减产而产生的损失29950元、购买种子的三倍赔偿款405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35000元;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为国基,谷为民命”。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务必从正规合法的销售点购买,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信息,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并要求销售者提供种子质量合格证。购买后,应妥善保存购货单据及支付凭证等,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若种植后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保护好田间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求助。同时,种子销售经营者也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假、劣种子。否则,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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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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