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应当被认定为作品。这是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作品属性。
全国两会期间
AI成了代表委员和网友的热议内容
与之相关的多项建言频频登上热搜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
也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这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
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
当AI绘画 写作 视频生成技术普及
我们不禁要问:
用AI制作的内容
权益到底归谁?
作品认定看“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在这一案中,原告使用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修改参数的方式生成的涉案图片,被被告在个人账号上用作文章配图,并截去署名水印。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应当被认定为作品。这是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作品属性。
同时,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使用的AI绘图软件是开源软件,设计开发者在开源协议中也注明,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综合考量认定,原告是涉案AI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创新价值十分显著,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表示,该案的分析和裁判,对推动我国AI法律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球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朱阁认为,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在我国首例涉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关于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法院判决将其界分为赋权作品与非作品,如相关图表、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库”的检索结果,无独创性,不是作品;但文字内容部分并非“可视化”自动生成,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
权属条款亦在判决考量之内
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中,AIGC创作者林某利用AI软件创作的AI作品遭某企业擅自改编为实体装置用于商业宣传。法院审查案涉AI软件用户协议和图片迭代过程后,认为林某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林某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进行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林某著作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在分享自己的维权经验时提及,AIGC创作者要仔细研读所使用AI工具的用户协议,了解版权边界及权属关系,注意识别、区分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独立拥有者”“禁止商用”“平台专属”等不同情形。
这与上述两案法官审理时,对软件用户协议权属条款的考量一致。AI本身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权属需在开发者、用户、数据提供方间平衡。
通过查看DeepSeek、腾讯元宝等几大主流AI大模型的用户协议发现,在用户内容所有权方面,各产品目前基本认可用户对自身输入内容的权利,但对AI生成内容的使用权上稍有差异。
大部分平台不主张输出内容的所有权,规定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归属于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或明确由用户自行维护。部分平台补充,用户可授予公司一定范围的使用权,用于模型服务优化等。
但AI大模型的数量成百上千,用户在使用前需仔细阅读条款,并确认所有内容及环节都是原创,防止面临“自认原创却侵权”的尴尬。
生成式AI的“借鉴”边界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使人机“合作创作”,甚至是机器相对“自主创作”,成为新的创作模式,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但用人类的作品“喂给”AI进行训练之后生成的作品,算“借鉴”还是“抄袭”?
据悉,2023年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不得侵害知识产权。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我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起诉其声音被AI技术模仿并商业化使用,一审胜诉。该案件强调了AI生成的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同于声音的授权。
不过,与该案中AI仅是从一名配音演员中提取声音相比较,实际上大多数大模型用以训练数据的“养料”并不止一个。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称,我国著作权法有“合理使用”的制度,其中一条为“交易成本过高”型合理使用。
“交易成本取决于两个要素,抓取、复制和收集的素材内容数量特别大,甚至要到千万量级。海量作品的版权人非常分散,没有集中在个别主体手中,结果导致想要及时找到这些权利人一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成本非常高。”熊文聪说。
此外,面对AI重组内容涉嫌“抄袭”AI生成内容又该如何考量?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核立案了“人工智能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原告陈某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文生视频”作品被他人“洗稿”,并以原创名义发布,陈某以对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在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洗稿”作品和原作品的相似性很难认定。
AI技术正在重塑创作生态,该如何平衡好AI产业创新发展和人类的创作欲?虽然目前对AI生成内容版权定性暂无明确法律条文,处于“一案一议”的状态,但权益归属的模糊地带正通过司法实践探索补足。值得期待的是,最近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及,将围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
(江苏政法综合央视新闻、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主与法制》周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来源:无锡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