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诈骗罪的核心要件绝非“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本质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购房者签署合同的“自愿性”建立在 “与婚恋对象刘佳共建家庭”的错误认知之上。若无婚恋欺诈则,根本不会产生购房意思
当法律缺位与性别叙事叠加时,社会公平与民族根基会遭遇双重坍塌。先看一则南方都市报的最新消息:惠州回应:并非网传刘某1人。
这则声明不痛不痒。不是说好的处理诈骗么?
这下面的高赞留言更是让人心寒: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留言。高赞留言以“自愿签字”“无溢价”为挡箭牌,其实是用民商法外观混淆刑法实质,故意混淆“自愿性”与“意思表示真实性”。
诈骗罪的核心要件绝非“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本质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购房者签署合同的“自愿性”建立在 “与婚恋对象刘佳共建家庭”的错误认知之上。若无婚恋欺诈则,根本不会产生购房意思的表示。如果说“签字自愿”就等同于“意思表示真实”,那太好了,那希望有正义的网友用枪顶着这位高赞留言作者阿翔的脑袋,让他也多签几个字。
不溢价,反而证明这帮房地产诈骗团伙深谙规避刑事风险的技巧——通过 合法外衣包裹非法目的,比如,伪装正常交易逃避明显不合理对价的入罪标准。这恰恰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新型诈骗的典型特征,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一个市场价交易的说辞,就可以否定诈骗性质?还有王法吗?这明明就是用合规性外壳包装欺诈内核啊!
即使购房价格未偏离市场价(不构成显失公平),但这36个你们口中的“底幻男”、“普信男”所做出的购房决策,难道不是因婚恋身份欺诈而产生(《民法典》第148条)吗?房屋作为婚恋承诺的物质载体,其购买动机与普通投资性购房存在本质差异,怎么能简单地以一个“市场价”就否定了意思表示瑕疵?所以,购房者仍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购房款数额是不是合理,与交易目的是不是合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维度的事儿。行贿者以市场价购买官员字画,不会改变权钱交易本质,那么,到老百姓这里,咋就不保护了呢?诈骗者以正常房价出售房屋也不改变以虚假婚恋关系诱骗缔约的违法事实。所以,这位无耻龟蝻高赞留言者将“等价有偿”原则异化为“给钱交货即无过错”的市侩哲学,彻底阉割了法律对人性尊严与情感价值的保护功能。
高赞留言龟蝻对36个购房男性进行恶毒的语言攻击,说“自己长什么样没照镜子”,这不仅是肆意传播受害者有罪论,羞辱劳动人民,羞辱受害者,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嚣张嘲笑。诈骗团伙通过交友平台精准筛选渴望婚恋的大龄工薪男性,利用心理学话术制造情感依赖(如高频聊天、结婚暗示),本质上是对人性弱点的工业化剥削。要求受害者在热恋期保持理性人的绝对清醒,就好比要求人在缺氧状态下自主呼吸。
15名“刘佳”背后的房地产资本集团,把资本与性别权力结构勾结起来,制造这场惨剧不说,还偷换概念,把这场严重的境内新型诈骗案件说成是底层男性性焦虑的咎由自取,把脏水泼给劳动人民,这一招好狠毒啊!既掩盖了资本吃人本质,又为性别对立火上浇油。这种话语恰是让奴隶之间互相撕咬、让底层之间互相残杀。
有理由相信,这个高赞留言者极有可能是涉嫌犯罪的房产公司放出来的犬牙,而某周报为何在留言中将其放出,且高赞?可想而知,这一干人等(某报、某诈骗型房地产公司、高赞留言者、留言点赞人等)恰恰是压迫秩序最稳固的帮凶。
说了留言者和某报,咱们再来看看这不痛不痒的声明。
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这36名男性的遭遇,本质是 以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系统性人权侵害。作为工薪阶层男性,购房款往往耗尽个人及家族三代积蓄,甚至背负巨额贷款。当无法追回损失时,受害者将陷入“失财—失信—失婚—失能”的生存困境,不仅被剥夺了生存权,更是直接动摇了《宪法》第13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承诺。销售人员所虚构的婚恋身份,构成 欺诈性意思表示,本应触发合同无效或撤销。但在新闻里,惠州政府仅以“行业违规”轻描淡写处理,无异于默认诈骗合法化,严重摧毁市场经济的信任基石。
更深层的危机在于,若最后当地政府和法律都对明显欺诈行为采取绥靖态度,等同于向民众传递强权即正义的信号——因为掌握销售话术与性别优势者可肆意掠夺弱者,这将彻底瓦解社会主义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价值。
此事件若处理失当,将成为激化我国极端性别主义发酵的催化剂,甚至是更严重事件的导火索。目前网上的舆论已经呈现两极分化——此事本来应该是一件没有太大争议的、能形成共识的诈骗犯最,但极端女权主义者却以“男性贪图美色活该被骗”为由,将受害者污名为咎由自取,甚至衍生出“国男原罪论”。这种叙事将彻底消解社会对男性权益的共情,加剧性别仇恨。同时,也会让好女人遭殃,女性群体会集体背锅。这15名女销售的个体行为,可能反过来被极端言论扭曲为“女性天然善于情感操纵”的性别标签,刺激男性群体对婚恋进一步的恐慌性不信任。当婚恋沦为“高危行为”,生育率崩塌、家庭结构解体的多米诺骨牌将加速倒下。
当男女对立从网络骂战升级为现实中的互害模式(男性恐婚、女性恐男),那么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将失去互助功能,国家凝聚力的会迅速被瓦解。试想,一个无法保障公民婚姻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政权,会不会丧失人民的政治认同?古罗马的衰亡始于公民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奥斯曼的崩溃源于族群与宗教的对立。今日若纵容性别叙事凌驾于法律正义之上,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将被蛀空。
针对此事件,惠州政府的回应非常不真诚。其权力系统的冷漠反应、其通告不痛不痒的背后,暴露出官僚系统用法律技术主义消解政治正当性的危险倾向:
首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叛。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条款,更要求政权对公民核心利益(住房、婚姻)提供实质性保护。当36个家庭因政商灰色地带陷入困境乃至绝境时,权力系统若仅以程序合法搪塞,就是在用法治之名行弃民之实。我国法律体系始终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如果放任诈骗集团利用婚恋焦虑收割底层民众,而司法系统以证据不足来消极不作为那么就等于说资本与骗术的联姻高于工农阶级的生存权,这已触碰社会主义法治的底线。
其次是责任主体的模糊化。将15名销售与公司捆绑处理,回避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实质上是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责,牺牲司法正义换取维稳假象。
再次是跨区执法的惰性。惠州向深圳“发函查处”的官僚主义操作,暴露地方政府自扫门前雪的治理逻辑。当诈骗产业链利用行政区划壁垒逍遥法外,公民只能沦为制度性的牺牲品。
此外是救济措施的虚无化。所谓“研究保障购房人权益”,既无退房退款时间表,也无开发商与中介的赔偿承诺,本质是用程序正义掩盖结果不公。这36个家庭的血汗钱正在权力的推诿中化为泡影。
说句并不危言耸听的话,当工薪阶层的血泪被权力机器冷漠地碾过,当“为人民服务”沦为空洞口号,人民与政权的血肉联系将断裂为统治与服从的冰冷关系,甚至失去以人民为中心的合法性。这种断裂,正是国家从内部瓦解的起点。所以,法律决不能沦为既得利益集团规避责任的工具时。
这36名男性不是贪图美色、不懂得照镜子的失败者,而是被资本齿轮碾碎的普通人。他们的“签字”不是在自由意志下的冷静抉择,而是在情感操控、婚恋焦虑、房价压迫的三重绞杀中被迫签署的社会性死刑判决书。那些嘲讽受害者“不照镜子”的看客,终将发现——当法律抛弃弱者时,没有人能独善其身。今日我们容忍以“自愿”之名合理化欺诈,明日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合法化掠夺的猎物。
在此,我们发出真诚建议,以雷霆手段捍卫法律尊严与民族未来。唯有以刮骨疗毒的勇气直面此案,才能阻断社会撕裂与性别对立的恶性循环:
第一是刑事追责全覆盖。对15名销售逐一立案侦查,追究个人诈骗罪责;对深圳易家置业以“单位犯罪”追缴违法所得并吊销资质。
第二是民事救济刚性化。责令开发商无条件退房退款,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先行垫付,再向责任方追偿。
第三是性别去毒化立法。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增设“情感诱骗型诈骗”专门条款,禁止将婚恋关系工具化为牟利手段;严惩网络空间煽动性别对立的极端言论。
第四是央地协同治理。由国WY牵头建立跨省欺诈案件联合查处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让公民在任何省份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这36名男性背后,是36个在家乡日夜祈祷儿子成家的父母,是36个被房价与婚恋压垮的中国家庭。如果他们的哭声仍被系统性所漠视,如果性别仇恨的毒火继续在法律的废土上燃烧,则今日失去的不仅是36套房产,更是整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当法律不再守护弱者,则大厦将倾,无人能幸免。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