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布“春雷行动2025”第二批典型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4 17:01 2

摘要:自“春雷行动2025”全面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为主题,坚持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并重,精准把握“时度效”,深化融合“法理情”,持续推进市场秩序整治攻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巩固行动成果、强化警

自“春雷行动2025”全面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为主题,坚持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并重,精准把握“时度效”,深化融合“法理情”,持续推进市场秩序整治攻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巩固行动成果、强化警示震慑,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望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恪守诚信准则,共筑满意消费。

案例一: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省翡言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2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翡言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2万元。

2024年11月25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省翡言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曾在其电商直播间宣称涉案黄金饰品“1折销售”,宣称吊牌价为2990元/件,但实际吊牌价仅为896元/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

电商市场的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购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乱象。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在先提高商品价格后,再以低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发布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相符的信息,给消费者产生误导。通过查处虚假广告,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同时对公众法律意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二: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厂生产油脂酸败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案

2025年2月8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厂生产油脂酸败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及涉案产品150袋,并处以罚款0.5万元。

2024年9月25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新津山河食品厂生产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食品厂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储存温度过高,导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广式香肠(中式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其完善生产流程、强化人员培训并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后续复查显示,企业已完成整改,新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合格。

食品生产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本案的查处彰显了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既保障了公众健康权益,又通过指导企业整改促进其规范生产,体现了执法力度与营商温度的结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以源头治理为抓手,推动民营企业提升生产标准,有力地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凡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10.8万元。

2024年10月10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位于某商场的凡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39双涉嫌侵权的运动鞋。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净化了消费环境,促进了市场创新与公平竞争。通过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向社会传递了“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引导经营者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有力打击了“不劳而获”“赚快钱”的不良社会风气,助力维护社会道德底线。

案例四: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5年2月1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17吨,罚款0.969万元。

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封8吨“追寻”牌及9吨“重头越”牌不合格有机肥料。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款有机肥料总镉(以烘干基计)实测值分别为11mg/kg和5mg/kg,均不符合标准NY/T 525-2021《有机肥料》该项规定的≤3mg/kg技术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减少问题肥料流入农田,对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高新区久云商贸部经营含有虚假标签的酒类案

2025年1月6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久云商贸部未办理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和经营食品标签内容虚假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8元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采集表》,且销售了一瓶标有“武警黄金部队内部专用”字样的特供酒。经核实,当事人未能提供标签内容真实性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理性选购酒类商品,增强对“特供”“专供”等营销话术的辨识能力,形成“不轻信、不购买、及时举报”的社会共识。 对同类经营者形成有力警示,推动酒类经营者主动核查备案资质、规范标签内容,促使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信息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四川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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