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解读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0 12:49 4

摘要: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级层面在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关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级层面在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的具体行动,更是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党和国家对社区治理的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乡社区治理,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健全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要不断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夯实基层社会治理这个根基”。

(二)城乡社区治理的现实需求。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尤其我区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治理面临社会发育程度低、思维观念落后、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民族宗教问题交织等实际问题,如何将各种风险挑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十分考验基层治理的能力水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凸显了城乡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基层治理的短板和不足:一是治理体制不顺,以政府为主导的众多部门、行业的治理没有很好统筹起来,信息不够共享,过度管理与管理不足并存,多头管理与相互推诿并存;二是城乡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治理内容增多,治理难度加大;三是社区治理主要以政府行政延伸的方式进行,其他治理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多元主体共治的理念没有建立起来;四是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资源配置不均衡,运营管理不到位等。

(三)各族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期盼。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是落实党的大政方针的“最后一公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社区建设好,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目标实现好”。社区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影响党的政策在基层落实落地。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希望有更高品质的社区环境,有更良好的社区服务和保障,希望从源头上建立健全维护自身权益的体制机制。

(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需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高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对城乡社区治理作出部署。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9年,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先后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西藏建设新局面的实施意见》等,加强基层治理,提升治理能力水平,形成一系列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从长远来看,党和国家的部署要求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转化成人民群众的一体遵循,实现社区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这是提升治理能力水平、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建设步伐,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以法治手段、法治力量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与结构,夯实城乡社区治理的法治基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城乡社区治理的现实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追求的必然要求,对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引领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发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图景,借鉴各兄弟省市社区治理先进经验,立足近年来基层治理实践,制定条例,明确社区治理目标要求、任务举措,促进高品质社区建设、高效能社区治理、高水平社区服务,将有效改善城乡社区治理面貌,引领城乡社区治理实现现代化。

二是有利于规范社区治理工作。通过制定条例,对党建引领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做出规定,明确社区治理责任主体、职责义务,为社区治理立规矩、定方圆,将有效解决现有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顺、社区负担过重、社区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社区治理更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

三是有利于为社区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社区各类组织的发展、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备、社区信息化的促进、社区服务的有效供给、治理经费提供等,虽然都在做,但缺乏法治保障,随意性大。制定条例,明确社区治理的组织领导、运转机制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运用法治为其保驾护航,将极大促进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有利于推动“四件大事”“四个创建”的落实落地。社区治理与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四个创建”息息相关。和谐稳定的根基在基层,高质量发展的力量在基层,生态文明的重点在基层,强边固边的关键在基层。制定条例,以法治力量推动社区建设发展,促进协同共治,保障民生服务,将有助于形成社区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民生逐步改善的良好局面,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族人民群众会更加心向党心向祖国,有助于凝聚各族人民群众做幸福家园的建设者、神圣国土的守护者,把西藏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

三、制定条例的思路及遵循的原则

制定条例的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大框架下,规范包括各级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居民群众等在内的社区治理责任义务,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协调发展、民主法治、和谐有序、文明美丽、包容共享的幸福家园,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原则,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健全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靠全体居民,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高品质生活空间。三是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聚焦我区城乡社区治理中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突出性的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群众意见建议,呼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使法规更具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四、条例的具体内容

条例共七章41条,分为总则、社区建设、协同共治、社区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从社区治理板块来分,重点是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稳定、做好民生保障。关于社区建设工作,条例主要从社区设置、设施建设、人居环境、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去考虑,通过合理设置社区、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活动服务设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具体举措,推动社区建设发展,为居民打造一个高品质生活空间,增强居民的社区获得感。关于促进社区稳定,条例从协同共治出发,突出共建共治共享这个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治理清单制度及自治、法治、德治,以及日常的网格化治理、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化解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着力保障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关于民生保障,条例从社区服务出发,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物业服务、志愿服务及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提供内容等,通过这些服务的有效供给,让居民拥有一个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二)从社区治理责任来分,主要是党的领导责任、政府的主导责任、社会的协同责任、公众的参与责任。关于党的领导责任,条例中共有4条具体涉及。条例第4条明确,城乡社区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第15条明确,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党组织统筹、组织联建、工作联动、队伍联合、服务联办、保障联享、责任联查的党群“一统六联”工作机制。第18条网格治理及第21条的德治中,都涉及了党委相关职能部门的治理责任。关于政府的主导责任,在条例中是重点,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治理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共有的责任。条例中有9条特别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治理责任,有8条重点提出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治理责任。针对当前基层实际存在的“小马拉大车”的问题,条例第16条规定了权责清单,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公布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外的事项,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政策和业务指导。关于社会的协同责任,主要是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发挥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配合作用,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居民作用等。关于公众的参与责任,条例中有5条涉及,主要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工作,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社区便民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居民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在突发事件时,配合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等。

(三)从社区治理模式来分,有自治、法治和德治,有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突发事件时的应急管理等。条例坚持社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同时明确法治社区建设和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条例第17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第20条规定,构建覆盖城乡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提高居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区建设。第21条规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活动。在政府主导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基础上,条例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在综合治理上,对实践中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给予法制确认,并规定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中心实体化建设。在源头治理上,规定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居民制度,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等。在应急管理上,结合疫情防控经验教训,第26条对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及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

(四)从社区治理领域来分,主要是组织治理、关系治理、环境治理、服务治理、文化教育治理、治安安全治理等。关于组织治理,主要是对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与社区相关的其他组织等的治理,侧重于发挥相关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各相关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义务,调动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关于关系治理,重点是健全完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理顺上下左右治理关系,统筹整合各方面治理资源和力量共同治理社区。特别是依法厘清政社职责、理顺政社关系,促进各方面有效履行治理职责。关于服务治理,主要从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出发,明确提出加快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增加社区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等。关于环境治理,包括社区生活服务环境、生态卫生环境、安全稳定环境等,条例通过社区建设、协同共治和社区服务具体条款设置,努力打造民主法治、和谐有序、文明美丽、包容共享的城乡社区环境。关于文化教育治理,条例第21条体现了相关内容。关于治安安全治理,则在条例第22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出台后,接下来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加强宣传、抓好贯彻,发挥条例规范、引领、保障城乡社区治理的作用,不断提升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有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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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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