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1月,超市老板怀疑员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偷吃”超市水果,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工作群发布开除通知,称其“行为恶劣,没有个人品德底线,违反公司制度”。
超市老板怀疑员工
上班期间“偷吃”水果
竟直接开除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超市老板怀疑员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偷吃”超市水果,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工作群发布开除通知,称其“行为恶劣,没有个人品德底线,违反公司制度”。
此事引发同事热议,王某认为该指控缺乏证据,导致其精神压力剧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仔细分析案情发现,本案中超市虽主张王某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工作群作为内部公开平台,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超市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在同事中的形象受损,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经法官释法明理,超市认识到管理行为存在瑕疵,提出和解方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王某接受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超市立即履行完毕。超市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处理员工问题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用人单位在解除
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
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
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