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争议评审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等优势,逐渐崭露头角,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争议评审模式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究竟存在哪些差异?它们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如何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构建更加完善的争议解决体系?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
争议评审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等优势,逐渐崭露头角,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争议评审模式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究竟存在哪些差异?它们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如何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构建更加完善的争议解决体系?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制度的建设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制度价值层面
1.可预判性差异
争议评审模式借助专家主导的动态介入机制,能显著提升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判性。以2017版FIDIC合同下的DAAB机制为例,争议评审组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跟踪项目,参与现场会议,提前介入隐蔽工程验收和设计变更等环节,及时固定技术事实,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坚实基础,增强结果的可预判性。争议评审意见以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为依据,优先适用工程行业惯例,避免法律条文刚性适用引发的利益失衡,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争议的可预判性。相比之下,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在技术事实的确定性保障和法律适用的可协调性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效率成本差异
争议评审模式在解决纠纷方面效率更高,能提升争议解决的整体效能。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数据显示,争议评审/裁决程序规避高成本争议解决的成功率达94%。根据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统计,争议评审程序可能只占总费用的0.04%至0.51%,而持续的仲裁费用可能占小型工程项目总成本的8%-10%。此外,由于建设工程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无论是诉讼或是仲裁,平均审限较长(如天津三中院公布的建设工程案件平均审限为138天、北仲公布的普通仲裁案件平均天数为191.97天)。但若通过将争议评审前置,从源头化解矛盾,可有效缩短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减少对工程进度的负面影响,使各方能专注于项目建设,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为建设工程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社会影响差异
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对抗性较强,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常处于对立状态,易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影响后续合作。在建设工程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对项目推进至关重要,合作关系破裂会影响行业资源优化配置。而争议评审模式以关系修复为核心价值,采用非对抗性磋商手段,注重在解决争议时维护当事人关系,对维护行业生态可持续性意义重大。在争议评审程序中,评审组可通过多种方式调查,组织多方参与现场听证,重建商业信任。相关调查显示,提交至DRB的争议95%得以解决,未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可见,争议评审机制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减少对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利于企业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经营。
(二)技术规则层面
1.介入程序: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
传统争议解决机制通常在争议产生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启动,主要目的是对已发生的争议进行事后救济。而争议评审的核心在于“动态预防性介入”机制,以过程治理为导向,将争议化解窗口从“事后救济”前移至“过程管控”阶段。
在建设工程项目早期,争议评审专家介入,识别、分析和评估可能出现的争议点,提出预防性建议和措施,降低争议发生概率,避免争议升级恶化。据国际研究统计,1986至1994年,349个工程项目运用争议评审制度解决争议;1988至2002年期间,美国和其他地区超79.4亿美元的重大民事工程合同采用争议评审方式,97.9%的工程争议未诉诸诉讼。与之对比,传统争议解决遵循“争议发生→起诉/申请→审理”的被动逻辑,往往在争议固化时才启动程序,且高度依赖司法鉴定,纠纷出现后启动争议解决流程复杂,可能导致争议长时间无法解决,给项目带来延误和额外成本。
2.决策主体:技术权威与法律权威
争议评审模式除法律专家外,更强调双方共同选定具有工程造价等专业背景的工程专家参与。这些工程专家要求具备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专业涵盖建设工程全流程,包括融资、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争议多发领域,使评审结果更贴合工程实践需求。2017版FIDIC合同下的DAAB机制中,评审委员会成员通常具有建筑法、工程或项目管理背景,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项目进度、参加现场会议、提供建议以预防争议,以及在争议发生时举行听证会并做出具有临时约束力的裁决。
而传统争议解决程序中,虽可能涉及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但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法官或仲裁员手中,他们主要依据法律条文和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裁决。法官和仲裁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特别是面对复杂技术问题时可能存在局限性。部分涉及复杂施工流程的案件中,法官或仲裁员可能因缺乏专业建设工程知识,需依赖专业鉴定机构意见,这也导致了决策延迟和不确定性,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
3.程序成本:合作分担与对抗消耗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倡导合作分担理念,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较为合作,评审小组与当事人密切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评审费用通常由各方协商分担,例如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规定,评审专家报酬、行政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传统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对抗性强,消耗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立,需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和辩论,案件审理周期长,常需启动造价鉴定程序,鉴定费用高昂,还有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等,给当事人带来较重负担。
4.效力属性:柔性约束与刚性对抗
争议评审模式的效力是附条件生效的阶段性合意,其约束力源于合同约定,而非国家强制力。依据FIDIC黄金五原则,所有正式争端需提交给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获得具有临时约束力(provisionally binding)的裁决,作为仲裁先决条件。我国贸仲和北仲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均规定,争议评审意见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时具有一定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非强制性的,当事人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寻求最终解决。
相比之下,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终局性强制”特征,其刚性效力源于国家授权。这种“刚性”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风险,如财产保全制度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受阻、资金链断裂。在一些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企业作为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无法及时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影响工程进度,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5.关系影响:合作修复与对抗撕裂
在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模式注重“关系修复”,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导致“关系撕裂”。争议评审凭借独特的“关系修复”功能,通过技术对话机制消解对抗情绪。例如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第18条规定的非正式磋商,为各方提供沟通平台,促进信息交流与理解,多利益方参与听证能充分表达各方观点和利益诉求,缓和矛盾,减少对立。而传统争议解决方式中,诉讼和仲裁的对抗性往往加剧商业关系恶化,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导致合同关系解除,涉诉信息公开还可能影响当事人投标资格,损害当事人长期商业利益。
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联系
(一)程序互补:避免刚性争议解决
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体系中,争议评审模式程序前置可实现柔性衔接。一方面,争议评审模式能动态固化技术事实。依据FIDIC条款,争议评审组在合同履行阶段定期介入,通过现场勘查、运用BIM模型验证等手段,及时锁定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评审意见优先适用行业惯例,以专业技术标准为依据,减少法律规则刚性适用带来的利益失衡。国际数据显示,采取争议评审机制的工程项目后续启动诉讼或仲裁的比例不到10%。而诉讼或仲裁程序在争议固化后启动,依赖司法鉴定,难以满足工程争议的时效性需求。
(二)效力衔接:争议评审意见的司法衔接
1.争议评审意见与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争议评审常作为前置环节,凭借专业优势查明事实、固定证据,为后续仲裁或诉讼奠定基础。我国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0.3.3条将争议评审设定为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构建了基本衔接框架。在与法院诉讼的衔接中,若当事人接受争议评审意见,则其具有一定约束力;若有异议,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国内首例工程项目全文采用FIDIC合同文本的总承包仲裁案件中,仲裁委确认争议评审前置约定有效,且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案件处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与调解制度的衔接方面,以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某工程纠纷为例,“调解+争议评审员”介入后,评审专家确定了结算款项,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仲裁确认。在该案中,争议评审意见不仅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还为仲裁裁决提供了关键依据,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争议评审查明的事实和确定的款项也将成为参考。
2.争议评审意见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力
国际上,英国《1996年房屋补助金、建设和重建法案》规定工程争议评审决定具有“临时约束力”,当事人需先行执行,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推翻,拒不执行构成违约,对方可借助简易判决强制执行。2017版FIDIC合同DAAB机制中,评审决定不仅具有临时约束力,还是仲裁前置程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
在国内,争议评审意见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力因当事人确认状态而异。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评审意见,证明力较强,司法实践中常被视为结算协议或共同委托的咨询意见。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其证明力相对减弱,可能被视为专家证人证言,具备参考价值但不具决定性,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当事人未确认也未提异议的评审意见,依据相关规则及合同约定,适用“沉默视为认可”规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总体而言,我国争议评审意见的证明力受当事人态度和合同约定等因素影响,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三)价值互补:构建争端解决生态圈
1.优化司法资源: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分流”
争议评审模式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争议评审模式早期介入、高效处理,能分流大量简单争议,减轻司法系统负担。我国多地也在积极探索联动解纷机制,发挥争议评审在优化司法资源方面的作用。例如江苏高院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整合资源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山东高院联合相关协会出台“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搭建线上平台,实现评审流程线上化、规范化,提高评审效率,早期处理争议,为优化司法资源提供新思路。
2.升级行业治理:从“零和博弈”到“共生共赢”
争议评审模式的决策主体由技术专家、造价师、律师等组成,专业优势强大,能从多专业角度分析判断争议。诉讼和仲裁依据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对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化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促使行业主体守法。争议评审侧重于从专业技术和行业惯例层面解决争议,为行业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实践经验;传统争议解决方式从法律规则层面强化行业规范,提供法律保障。两者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治理向多元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促使行业主体注重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国际规则接轨:从“被动接受”到“积极适应”
在建设工程领域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积极适应”国际规则的转变。过去,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在国际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面对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规则,只能被动遵循,因理解和运用经验不足,在涉外项目争议处理中面临困境。如今,我国积极调整,深入研究国际先进争议解决模式,将合理部分融入国内机制,制定符合国情的争议评审规则,彰显了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进取精神,为我国在国际建设工程领域争取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
来源:巨子令工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