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伤人毁物背后:反向的生态失衡,人与动物的关系亟待审视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多地野猪“撒野”伤人毁物的消息不断。澎湃新闻注意到,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不断提高,许多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其中繁殖力强的野猪种群数量出现暴涨。

动物侵权频发时,法律不可避免地直面动物保护议题。

近一段时间以来,多地野猪“撒野”伤人毁物的消息不断。澎湃新闻注意到,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不断提高,许多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其中繁殖力强的野猪种群数量出现暴涨。

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的建议”复文指出,经科学、综合评估,野猪在我国28个省份有分布,数量200万头,已不存在生存威胁,且很多地区数量过高,其中致害省份达26个。

近期,野猪毁农田、闯民宅、伤民众的事件再度频发,昔日的“三有”保护动物成为致害最严重的野生动物之一。有学者观察指出,部分地区的部分野生动物主动入侵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领域,抢占他们的重要生活资源,干扰其生产、生活,威胁民生。这意味着,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已开始在局部发生翻转,形成“反向的生态失衡”。

当前,人类应该怎样对待动物?如何寻求平衡保护之道?这些有关动物保护的问题迎来新的挑战,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也亟待重新审视。

野猪侵权致害:人身财产损失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野猪大量出现跟生态环境改善有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自然天敌。”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表示,野猪频繁与人发生冲突,一方面是部分地区野猪种群快速增长,现有栖息地面积不足所致;另一方面可能跟季节有关。秋冬季节野猪开始集群活动,从山高林密的地区迁移到农村和城市郊区,遇到人类并且与人发生冲突的风险也急剧增加。

孙全辉直言,如果野猪数量过多、超过环境的承载量,就会带来危害。比如,破坏植被和生态系统、毁坏农田造成作物减产、传播疾病等。

在动物保护问题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第二条又对野生动物进行了限定,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

也就是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作出限定并通过保护动物名录予以公示,以此体现法律的可预期性,指导人们的保护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陆生动物对应着林业草原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暨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认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掌握着保护哪些动物、如何保护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利用或控制受保护动物的权力,同时也应当承担保护、监管野生动物的义务。

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2000年,野猪入列“三有”名录,受到重点保护。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近5年因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野猪致害最为严重。

为避免这种冲突,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数量剧增的部分动物(如野猪)从该名单中删除,野猪正式退出“三有”动物之列。

有观察人士指出,野猪已经被移出“三有”动物名录,通过科学组织捕猎来控制其数量、减少其致害性,是一个比较直接的办法。不过,我国的很多野猪栖息地都在自然保护区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区域都是禁止狩猎的。

现实中,为防止人类行为加剧传统的生态失衡,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刑法保护范围涵盖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被喻为最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比如,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规进行狩猎,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普通动物,破坏生态的,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孙全辉也表示,即使将野猪最终从“三有”名录中删除,现行法律也不允许随意捕猎野猪。在非法猎捕还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放开合法狩猎,野猪和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形势挑战会更加严峻。

不过,野生动物侵权之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也颇受关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农牧民遭受的人身与财产损失,由政府进行“补偿”,标准由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陈金林指出,现实中,该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例如,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或经济林木损失,青海和黑龙江的补偿标准是核实损失的50%,安徽为60%,北京为60%—80%。由于取证困难,实际补偿额与损失之间的比例只会更低。此外,野生动物对自由、心理造成的无形损害也未予以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自然状态下,部分农牧民也可能利用自己与野生动物有交集的条件,过度猎捕野生动物。孙全辉提醒,这种“私利偏移”的危险,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规范层面进行抑制。

反向的生态失衡:生态法益和民生究竟谁更重要?

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部分野生动物数量剧增并频频入侵人类生产、生活领域,形成了与野生动物犯罪立法预设方向相反的生态失衡。

陈金林认为,在反向生态失衡的条件下,农牧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生存基础,采取防御措施致使野生动物伤亡,也常被认定为犯罪,“法院并未充分关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攻守之势的翻转,也未认真对待紧急避险的辩解,只是在量刑环节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克制”。

生态法益和民生究竟谁更重要?为保护庄稼、家畜牺牲入侵的野生动物究竟是否属于“不得已”的举措?陈金林直言,面临野生动物侵扰的农牧民,如果连有效的防御措施都不能采取,就意味着他们生活方式被否定,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物质生活、价值体系、幸福和安宁都会受到动摇。

他认为,有必要合理分配人与野生动物对不同空间的支配权,将农牧民在其支配权辐射范围内的防御措施排除在“狩猎”或“猎捕”之外。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纠正了此前唯数量论的倾向,确立了综合裁量的标准,对野生动物数量增加、致害伤人情形下的预防性措施,最高司法机关认为“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这种处理方式未能明确罪与非罪的判断规则,不足以稳定预期,难以充分回应前述挑战。”陈金林认为,为回应反向生态失衡条件下人类防御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有必要反思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目的,厘清野生动物犯罪的法益,揭示野生动物保护所涉主体形成的权责不一致、激励不相容、具有过度保护倾向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立法对法益保护的限制,并用紧急避险制度提高民生保护的力度。

孙全辉坦言,人们往往更关注法律本身,较少考虑法律背后的伦理和意识形态,“应该从更广大的角度来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反思人类应该如何对待动物,应该如何给予动物恰当的保护”。

“在缺乏自然天敌的情况下,人工猎捕是野生动物种群调控的一种手段。”孙全辉认为,野猪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猎捕方案要科学论证,猎捕活动也要严格管理,以减少相关活动对其他野生动物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从长远来看,只有恢复野猪天敌的自然种群,适当扩大野猪栖息地范围,并不断调整人类生产发展方式,维护好生态系统平衡,才能有效缓解野猪增多带来的相关问题。”孙全辉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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