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女张某某。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11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自2022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6000元,至婚生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要求自20
调解离婚案件中,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偏高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可以将调解书约定的原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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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女张某某。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11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自2022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6000元,至婚生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要求自2023年5月起降低抚养费为1500元/月,至张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双方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多少及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张某与李某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婚生女张某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从性质上来讲,该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实际还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考虑,最终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基于对法律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的信赖达成调解书。故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虽未支持原告诉求,但并非意味着双方对于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据双方收入变化及子女现实状况而定。关于降低抚养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原则规定,如被抚养人父母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并致使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等情形,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