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3〕90号),下达我市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资金365万元,用于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我局制定了《化州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现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3〕90号),下达我市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资金365万元,用于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我局制定了《化州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行业经验和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和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能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设内容
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时间从2025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送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股(市政府大楼西513)
四、补贴程序
申报程序按主体申报,镇级核实,市级评审遴选确定实施主体的程序进行。
(一)主体申报。实施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实施方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设施农业用地证明、企业曾开展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相关佐证材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镇级核实。镇(街道)对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
(三)市级评审遴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增加实地考察环节,根据专家评审和公示情况,决定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设施建设。申报单位被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后,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建设总投入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建设时间:2023年至2025年。对有条件的,应抓紧利用冬闲时间开展建设,服务早稻生产。
(五)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3〕90号),下达我市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资金 万元,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按照《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表: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项目核验。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服务水稻大田面积等成效核验。
(七)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对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20%),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联系人:叶理清 ,联系电话:0668-7363565。
附件: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wps
2. 集中育秧申报表.wps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1日
来源:化州家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