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婚后将自己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出售,又用所获房款买了一套学区房,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若将来大林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闹离婚,分割财产时,这套用婚前资产置换的婚内房屋,能否被认定为大林的个人财产?
大林婚后将自己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出售,又用所获房款买了一套学区房,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若将来大林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闹离婚,分割财产时,这套用婚前资产置换的婚内房屋,能否被认定为大林的个人财产?
——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大林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大林用于学区房置换的款项完全来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双方对产权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即使该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认定为大林的个人财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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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