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大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与防火区范围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从即日起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5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严格火源管控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吸烟、野炊、熏笋、炕笋、焚烧垃圾、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禁止烧荒、烧秸秆、烧地埂、烧枝丫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林草局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气温高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三)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卡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三、强化监测预警
(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二)各乡镇、村(社区)和护林员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四、强化应急准备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高度战备状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
(二)防火期内,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
(三)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五、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抖音、小喇叭、电子屏、流动宣传车以及设置警示标牌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防灭火意识,营造全民防火氛围。
六、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要按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护林员要落实巡林、护林责任,出现火情及时预警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调度和检查,常态化开展督促指导。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命令,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乡村防火执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或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通告、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0870—5629119。
县长:刀正强
2025年3月18日
编 辑丨潘海燕
一 审丨张 华
二 审丨宋 波
三 审丨万远健
来源:微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