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用“审成”等违法悖论为罪犯脱罪,将罪责强加于无辜!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3 11:18 5

摘要:“相信法律走进法院,法律却让他失去理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没有王佳佳枉法裁判,党志军怎能杀人?有因才有果”!“把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审成杀人大案”!“一案审死两条人命”!“小䅁变成杀人惊天大案”“把自己判死了,罪有应得!”…

“相信法律走进法院,法律却让他失去理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没有王佳佳枉法裁判,党志军怎能杀人?有因才有果”!“把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审成杀人大案”!“一案审死两条人命”!“小䅁变成杀人惊天大案”“把自己判死了,罪有应得!”…

力挺杀人犯,反法官的领军人物《云难忘》,《千里迢迢去追究》精心炮制的《外因论》,《因果论》,《审成论》(以下简称“三论”)是货真价实的违法悖论,是杀人有理,杀人无罪,杀人有功,被杀有罪违法谬论的配套产物!是射向人民法院,法官的三技毒箭!

如今,《云难忘》,《千里迢迢去追究》自知大势已去,闭嘴隐声,唯恐引火烧身。然而,其拥趸们仍然把这些违法悖论做为反以王佳佳为代表的人民法官的重磅武器,妄图彻底否定王佳佳“全国模范法官”称号,为杀人犯翻案。

一,“三论”是精心炮制的全球无人承认的违法私货。

查遍世界各国《刑法》,都没有“犯罪由外因生成”。“有外因这个因,才有犯罪这个果”条款,更无“犯罪由民事案件审理产生”这一荒诞透顶的奇葩条款。

翻烂各国刑法专家的专著,各大学法学专业教科书,绝对没有犯罪由外因,审判生成的违法“理论”!谁敢在大学里宣场这些歪理,不用校方驱逐,学生就会毫不客气地将其赶出校园!

《审成论》等“三论”,完全是别有用心者为力挺杀人犯,反人民法院,法官,精心炮制的全球无人承认的违法私货!

二,《外因论》,《因果论》,《审成论》违反《刑法》。

(一)违反《刑法》关于“所有故意犯罪均源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主观故意”的论断。

司法实践证明,凡故意犯罪,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无论杀人,还是其他犯罪,无一不是源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外因不影响定罪!某些外因,最多影响量刑!连傻子都知道,是党志军故意杀人!都知道,守法之人,无论有多么强大的外因,无伦怎么审,都不会犯罪!更不会杀人!

(二),《审成论》等“三论”否定不了《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是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所以,什么是犯罪?如何确定谁是犯罪分子,至关重要!

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由犯罪分子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分子的行为)四个要件构成,是确定犯罪分子的唯一标准,也是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依据和基础!不允许以《外因,因果,审成》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反人民法官,反人民法院!

坚持“三论”,尤其《审成论》者,故意闭口不谈杀人犯党志军主观故意!侧如,闭口不谈交通事故现场,轻微伤签字画押,狮.子大开口,索要五千元未果的事实,闭口不谈虚报电动车,皮衣“损失”,提供伪证的事实,闭口不谈挂床,无医生开具的休假医嘱,索要三期费用,並据此起诉对方赔偿一万八千余元的事实!上述事实已经证明,一个面对法律,面对法院,面对司法人员都胆敢公然借诉讼欺诈,搞伪证的不法之徒,主观故意多么明显!

“一个遵纪守法的老实巴脚老人,相信法律让他走进法院,法院让他走向反面”!“交通事故受㝘者,审成了杀人犯”“闭嘴!搞虚报“损失”?是“相信法律”?搞欺诈是“遵纪守法”?提供伪证是“老实巴脚”?什么“审”出来的杀人犯!这样无法无天的受害者。本身就不是好人!

况且,此时党志军刚递诉状,审判还没开始!王佳佳还没接手此案!这一切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与法院有何关系?与王佳佳有何关系?还没审,哪来的“审成”?

“䜣状是援助律师搞的,与党志军无关”。又要推脱罪责!

党志军是原告!律师不过是他的委托代理人!不符合他的意愿,他有权拒绝律师服务!《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诉讼清求”。如果含有违法,欺诈内容的诉讼请求不是他本意,他为什么不变更?不放弃?

当极度贪婪,无法无天的党志军企图借打官司发一笔不义之财的美梦被严格执法,敢于用生命对一切不法行为说不的人民好法官王佳佳不予支持后,党志军恼羞成怒,顿起杀心,党志军报复杀人故意铁证如山!“三论”?“八论”也休想翻案!

在犯罪客观方面,党志军精心策划,跟踪,踩点,潜入王佳佳居住小区汲地下车库,选择隐身地点,杀人地点,逃跑路线,方法,购买剔骨刀,自杀药,其杀人犯罪客观行为早已定案!

侵犯的客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综上,党志军杀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完全具备,当然是杀人犯罪适格的主体!杀害王佳佳,是党志军一手造成!用“三论”为其洗白,将杀人罪责强加于被害人王佳佳头上,痴心妄想!

“民事案件审成刑亊杀人案”?天方夜潭!该收入最奇葩无理世界吉尼斯纪录!法治社会,讲法律!《审成论》根据《民事诉讼法》哪一条?根据《刑事诉讼法》哪一条?或其他哪个法?于法无据!王佳佳怎么审的?拿证据来!.否则,就是以“三论”攻击,诬陷,把杀人罪责强加于被害人王佳佳头上!

由民事案件引发杀法官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现如杀人犯党志军这样贪婪无度,极端自私,偏执,残暴,视国法为无物,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当事人!

①如此人为原告,遇到严格执法,多么公平,公正的法官,他必杀法官。

②如此人为被告,遇到不严格执法“照顾”原告,向原告“倾斜”,“送温暖”的法官,他更杀法官!甚至加上原告!

③不论他是原告,被告,不论法官如何审案,公正与否,只要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自认为不公,也必然杀法官!狼吃羊,只要是人,都必然认为这是狼的夲性!只有披着人皮的禽兽,才在披狼吃的羊身上找原因,一口咬定羊被吃,是羊有错!

④王佳佳法官被杀?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任何法官他都杀!就是你当法官,无论怎么审,都难逃被杀!

⑤每年审结近两千万民事案件,败诉一千多万人!有几个杀人,杀法官的?充分证明,杀人,取决于个人是否守法,是否草菅他人生命,是否有杀人故意!与司法,法官,审判无关!

⑥全国每年杀人案至少上百件,没有一件是“审”出来的!

所以,“.三论”《审成》,纯属谬论!只要有如杀人犯党志军这样的无法无天,有杀人故意的当事人!无论你怎么审,只要触犯他的利益,就杀法官!绝对不是“审成”的

(三),如果非要强调“因”,那只能是,你有违法犯罪这个“因”,必然结出违法犯罪这个“果”!不然,为什么别人不违法犯罪,不杀人,唯独你违法犯罪?你杀人?“自作自受!咎由自取!脚上的泡,自己走出来的!罪有应得”!

(四),“三论”违反《刑法》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明目张胆地把罪责强加于他人,株连无辜被害人,国法不容!

三,“三论”违反唯物辩证法的内因是决定性因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的理论。

人的一切行为,完全由自身大脑,意识这个内因决定,犯不犯罪?犯什么罪?杀不杀人?杀谁?为什么杀人?怎么杀?完全由杀人犯主观意识决定,一切外因,(包括“审判”),必须通过犯罪分子主观故意这个内因才起作用!这是常识,不容辩驳!

四,造谣言,编谎言,树歪理,偷换概念,为《审成论》等“三论”“合法”大造與论。

力挺杀人犯,反王佳佳者深知,要使不明真相的群众相信“三论”,“正确,合法,合理”,必须坐实王佳佳办案不公,枉法裁判!

(一)于是,他们造谣。

I,毫无证据地制造党志军“伤筋动骨”!目的是“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无需医嘱!王佳佳必须判给党志军一百天的“≡期费”!少一天?你王佳佳枉法裁判!“当事人有权判处法官死刑”!“党志军杀王佳佳,是王佳佳枉法裁判造成的!是你王佳佳审出来的”!

2,“党志军仅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六千多”“证人“漯河中医院骨科医生”陈晨”,并有单据截图。

仅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六千多,你王佳佳才判九千多!明显枉法!“这样的毒蛇法官,人人可杀之”!→党志军杀王㤬佳,完全是王佳佳咎由自取!不但与党志军无关,而且“为民除害!杀人有功”!

但经侦查,漯河市中医院並无一人叫“陈晨”!

3,“党老汉不是挂床,借钱住院,实在没钱了,回家养伤”。王佳佳欺凌无钱孤寡老人!→党老汉无责,为医伤欠了一屁股债,王佳佳才判九千!被逼无奈,拿起武器。

①债权人是谁?证人?证据?

②老百姓住院,出院必先当天结账!否则,每天仅床费40元!29天1160元!那是钱呀!

既然借钱住院,为什么一天医院也没住,空交床费一千多元?钱多!没地方花了!骝谁呀!

4,“法院和保险公司战略伙伴关系,最高法院解释是桌面上的东西,桌底下,那水可深了!”!

“王佳佳为保险公司.至少省三千元!保险公司若选代言人,非她莫属”!

“那三千元王佳佳没拿?最后?大家全知道”

关于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意义,官方多次解释,为何不信?你们有什么证据?

难道只要和保险公司合作,法官就全贪赃枉法?案件就全错?有何证据?“党志军是法院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牺性品!”有何证据?

保险公司是本案被告!与原告地位平等!享有合法权利!王佳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何错之有?

至少在美国,此类案件全由保险公司全权赴理!你抗议?你弃权?

(二)编谎言

|,“党老汉老实巴脚老农民,一辈子遵纪守法”!“退伍军人,参加过时越反击战!有功之臣”!→“把一个一贯遵纪守法好人,有功之臣,审成杀人犯”!

党志军无亲属!住他河南省漯河市!《云难忘》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千里迢迢去追究》住地甘肃省!如何得知党志军“老实巴脚,一贯遵纪守法”?谁见过50岁的“老汉”?世上哪有1974年出生,1979年,5岁!参加时越反击战?

谁见过欺诈,伪证的“老实巴脚”人?杀人犯“一贯遵纪守法”?

2,“党老先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斗争的勇士”。

虚报“损失”欺诈是维护司法公正?伪证也为了司法公正?报复杀人,也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三)偷换概念

1,”对贪官污吏不判死刑,抓住一个老百姓往死里整!”

①杀人是顶极犯罪!各国无不处以极刑!

②依法判处死刑!哪来的“往死里整”!

③贪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杀人不同。

④杀人犯怎么是“老百姓”?这是对老百姓最大的侮辱!

2,“王佳佳死有余辜!交通事故无责原告居然被判死刑!”。

偷换概念!党志军不是因交通事故判死刑!是因杀人判死刑!与王佳佳审判无关!

3,“小案变大案!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杀人刑事大案”

故意隐去了杀人犯党志军这个关键!没有杀人犯党志军杀王佳佳,小案永远是小案!永远“变”不成大案!没有杀人犯党志军杀人,民事案件永远都是民事案件!“变”不成杀人刑事案!这一切,都是由党志军一手“变”成的!与“审”无关!与王佳佳无关!与法官,法院无关!

一碗美味的鸡汤,你不往里投毒,永远也“变”不成毒鸡汤!更“审”不成毒鸡汤!

(四.)制造歪理邪说

1,“原告诉.求是法律!法院必须一分不少执行”!

2,对方全责全赔!原告提一万八,必须全赔!

3,一万八不多!怎么是欺诈?

①要看伤势!重伤当然不多!太少!②党志军轻微伤!国看实际损失!④看证据!⑤虚报“损失”,伪怔,挂床不是欺诈?

4“一万二是死亡线!少于一万二,法官小命不保”!

5,“当事人有权判处法官死刑”

6“杀法官不是杀人”…

五“三论”违反常理,常规,常识。

(一),老祖宗教育我们,要自律,吾日三省吾身,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出了问题,多从自身找原因…

俗话说,不耍手电筒不照自己,只照别人,出了问题不能拉客现,找理由,不要拉不出粑粑颊茅房!

这些古训,俗话,是先人们几千年社会生活的总结,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为人处事的常理,常规,常识。

“三论”违反常理,常规,常识,坚决不自律,不自省,吾万日不省吾身,日万省他人之身!手电筒绝对不照自己,专照他人!出了问题不在自身找原因,专在他人身上找原因!杀人,不在杀人犯找原因,拚了命地在被杀者,被害人身上“挖”原因!古今中外没有!旷世奇闻!

按“三论”,杀人犯是王佳佳!公安机关不应侦办杀人凶犯党志军,而把侦查重点放在王佳佳如何“把一个简单民事案件审成杀人案,自己判死自已,还白白搭上党老伯一条命”!检察院应起诉“杀人凶手王佳佳”!法院应判王佳住死刑!“”王佳佳死了,也应缺席审判,全国真播,对全体法官,公,检人员进行一次法治教育”!”蛇蠍法官!罪该万死!死有余辜”…完全是被杀有罪!杀人无罪!而且有功!…黑白颠倒!乾坤倒转!

这一切谬论,任何正常人,即使是文盲,法肓,也不会支持!因为违反常理,违反常规,常识!

(二)按“三论”,一个人犯了罪,不在他自身找原因,拚命指责他的母校,恩师“教出一个罪犯?一个杀人犯”,合乎常理吗?那为什么同一学校,老师,班级,其他同学成了优秀工人,科学家,公安干警,劳模,战斗英雄?唯此人成了罪犯?

(三),“种豆得豆,种瓜得瓜!“撒什么种籽开什么花””!同样的外部环境,牡丹花种,育不出毒草!毒草种也长不出牡丹花!同样是蛋,同样的外部条件,有的生出美丽的孔雀!有的生出可怕的毒蛇!为什么?种不一样!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四.),“王佳佳办案不公,枉法裁判”!

按常理,常识,凡人皆知,枉法裁判.已构成犯罪!必须由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定罪!不是任何人随意可以认定!

按常理,常识,人人皆知,办案公不公,最有亲身体验,最有发言权的是当事人!而不是那些八竿子打不上的案外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王佳佳生前共审2409件民事案件,48D0多当事人!她若办案不公,郾城区人民法院早被围得严严实实!漯河市大街小巷,抗议的人群人满为患!上汸的比比皆是。然而,除党志军外,无一人上䜣!无一人申䜣,申请再审!无一人上访!无一人闹事!无一件抗诉!四千八百多当事人,没审出一个杀人犯!没审出一个犯罪分子!事实胜于雄辧!王佳佳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党志军杀人,完全是他个人因素造成!与“审”无关!

(五)按常理,常识,“≡论”如真“合法,科学”,那公,检。法关门,法官解散,无人审,无人判,则不但再无杀人犯,各种犯罪金“审”不出来,岂不天下太平?

可能吗?胡扯!

五,“三论”,特别是《审成论》,与配套“理论”杀人有理,杀人无罪,杀人有功,被杀有罪的要害是为犯罪行为洗白,脱罪,,,,把罪责强加于无韋!从而为肆无忌惮地犯罪扫清障碍!只耍我们通过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企图法官不予支持,那就是法官办案不公。枉法裁判!就可以“放下法律,拿起武器”!就“当事人有权判处法官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咎由自取!自己杀的自己”“杀法官不是杀人!是为民除害”!…杀人犯从而成了“英雄,勇士”!所有罪责一律由被杀法官承担!干的是助纣为虚,杀害无幸的违法勾当,却公然颠倒黑白,嫁祸于人,用心何其毒也!这也是力挺杀人犯,反法官者不厌其烦地用“三论”,特别是《审成论》攻击王佳佳法官的目的。但痴心妄想,国法不容!

《审成论》等“三论”不但于法无据,而旦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违背祖宗,古人训导,违反常理,常规,常识,是地地道道的违法悖论!绝无可能实现的荒诞透顶的㤅理邪说!广大网友要擦亮眼睛,明辩是非,不相信,不传播,不支持《审成论》等“三论”,让它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来源:亲切西柚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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