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2月,3岁的女儿因流感诱发暴发性心肌炎,不幸离世,从确诊到离世仅3个小时。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21名,央视新闻3月23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上海张女士女儿满月后买了重疾险,保额50万元,年交保费4632元。
今年2月,3岁的女儿因流感诱发暴发性心肌炎,不幸离世,从确诊到离世仅3个小时。
张女士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因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需满足3项条件,所以张女士只能获得退还3年保费1.38万元,而不是理赔50万元。
经过律师介入,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并承诺同类案件也将按相同方式赔付。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非法律专业人士和保险从业人员,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购买保险,慎之又慎,对保险条款要深入研究。
张女士保险意识强,女儿满月就买了重疾险。保险就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买了保险出险会有保障。
谁也不希望出现重大疾病,一旦出现重疾,赔付不致使家庭出现债务累累,压的喘不过气来。
买重疾险,不仅要听保险业务员的“解释”,投保人对重疾险要深入了解,什么是重大疾病,包括具体的哪些疾病?
关键的是要把重疾险赔付的具体内容,写在保险合同上。避免保险公司任意解释,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保险公司以“未满足严重心肌炎赔付的3项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①,按照《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公司把内部理赔掌握的3项条件,作为理赔的“法宝”。
没有把这3项条件向投保人加以说明,有意隐藏起来。
出险,把这3项条件当作拒赔的挡箭牌,抬高了理赔的门槛,这是对投保人,受益人权益的侵犯。
②,按照《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把“3项条件”作为事后拒绝理赔的“免责条款”,晚了,不符合“事先说明”的要求,保险公司拿“3项条件”作为免责理赔无效。
③,保险公司称严重心肌炎理赔必须满足3项条件,达到“纽约心肌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不间断180天以上”“永远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
保险公司机械的照搬外来的3项条件,不符合张女士3岁女儿的实际病情。
从确诊到离世仅仅3个小时,哪来的不间断180天以上,暴发性心肌炎,死亡就这么快,难道说还不属于“重大疾病”?
还不符合“重疾险”条款吗?
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公平互利”的原则,明显的损害投保人,受益人的利益。
3.保险公司从“拒绝理赔”,到同类案件按相同方式理赔的转变。
说明在遵守《保险法》的基础上,通过律师介入,保险公司终于达成了共识,回到正确的轨道,投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不仅个案得到了理赔,而且以此为开端,同类案件会同类处理,这是保险公司不小的进步,可喜可贺。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