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3月25日摘编《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报道:3月24日,仪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5年3月25日摘编《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报道:3月24日,仪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
《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征求意见期间内如对上述通告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仪征市公安局联系。
联系人:陆世勇
联系电话:051483445151
联系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89号
邮 箱:332920768@qq.com
附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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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市区东至众诚路-G328-闽泰大道、南至长江、西至中央大道-G328-红光路、北至站前路-S125-联众路的合围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列入上述禁放区域的本市下列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五十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高铁商务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理。
五、本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国家安全、应对突发事件、防控重大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预案中划设的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闭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冷焰火。
七、在禁放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由本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办的庆典、文化、民俗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因传统节日、重大节庆等特殊需求,经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可行的;
(三)其他确需燃放的特殊情形。
八、全市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在非禁放区域,应指定专人管理,划定安全燃放区域并设置防护设施,监督引导安全燃放。在禁放区域,须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九、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的,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及违法犯罪记录。
十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电话:110、12345。
十三、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来源:真州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