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的创作模式发生颠覆性变革。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图文、视频的便捷性,让AI创作迅速普及。然而,这种技术也引发了法律领域的核心争议: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权利归属如何界定?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创作者权益,
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的创作模式发生颠覆性变革。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图文、视频的便捷性,让AI创作迅速普及。然而,这种技术也引发了法律领域的核心争议: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权利归属如何界定?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创作者权益,更牵动着技术创新与法律伦理的平衡。
从中国近年来的司法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时,以“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标准,兼顾独创性与创作过程的控制力。
“关键词调整+后期加工”模式受认可在江苏首例生成式AI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林晨通过多次修改提示词调整AI生成的《伴心》图片,并利用PS软件优化细节。法院认为,这一过程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最终认定其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类似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原告李昀锴通过反复调试参数生成图片,法院认为其“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满足独创性要求,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这些案例表明,用户对生成过程的深度干预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完全自动化生成内容难以确权若AI生成内容缺乏人类实质性参与,则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例如,湖北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AI生成的图片,法院虽认定侵权,但强调赔偿金额需结合人类贡献度综合判断。美国版权局在2025年的报告中也明确:仅通过简单指令生成的AI内容(如直接输入“生成小狗图片”)不构成作品,因其缺乏“创造性映射”。
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需从客观表达差异与主观创作意图两方面分析:
表达差异的客观验证根据《著作权法》,作品需与既有内容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通过比对生成图片与现有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要素,确认其独创性。然而,若生成内容高度模仿已有作品(如直接复制莫奈风格画作),则可能因缺乏创新性被否定。
创作过程的主观控制用户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等行为被视为“创作意图”的体现。例如,在“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用户通过多次迭代优化提示词,实质控制了生成方向,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反之,若生成结果随机性过强(如仅输入单一指令),则难以证明人类主导性。
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涉及多方利益,目前存在三种主要模式:
使用者优先原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前提是其对生成过程有实质性贡献。例如,武汉东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用户通过调试关键词和参数形成的图片,“凝结了智力劳动成果”。美国部分案例也认可此原则,但要求使用者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预见性控制”。
开发者与平台的潜在责任若AI模型的训练数据侵犯他人版权,开发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Getty Images起诉Stability AI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库训练模型,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数据获取的合法性。此外,平台若未设置侵权过滤机制(如未标注AI生成标识),也可能因“帮助侵权”被追责。
合同约定的补充作用部分AI服务协议通过条款明确权利归属。例如,DeepSeek的用户协议声明“输出内容权利归属于用户”,而豆包平台则保留对训练数据的原始权利。但司法实践显示,合同约定不得对抗法律对独创性的实质审查。
全球范围内,AI著作权问题呈现显著差异:
美国:严格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美国版权局坚持“非人类创作不受保护”,仅承认人类主导的AI作品。例如,在“黎明的扎里亚”案中,法院认为Midjourney用户无法控制输出细节,故否定其版权。这一立场虽保护传统创作者,但被批评抑制技术创新。
欧盟与日本:平衡数据利用与版权保护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指令》允许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日本则规定AI对数据的“非感知性利用”不构成侵权。这些立法试图在保护原创与促进AI发展间寻找平衡,但实操中仍面临“转换性使用”界定难题。
中国:司法先行的灵活路径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立法,但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规则。例如,认可“人机协作”作品的版权,同时要求平台履行注意义务。这种灵活性虽适应技术快速迭代,但也导致标准模糊,可能增加商业不确定性。
解决AI著作权问题需多维度创新:
立法层面增设“AI创作”合理使用条款:参考日本经验,允许基于非商业目的的数据训练,但需标注来源。引入“数据生产者权”:欧盟提出的这一概念,可赋予数据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平衡各方利益。
技术治理区块链存证与溯源:通过技术手段记录生成过程的提示词、参数等,为独创性认定提供证据。AI内容标识制度:中国2025年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显著标注AI生成属性,减少公众误认。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本质是技术革新与法律传统碰撞的缩影。当前,司法实践通过“人类智力投入”标准赋予部分AI作品合法性,但这仅是过渡性方案。未来需构建兼顾创作者权益、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的制度体系,让AI真正成为“辅助人类创造”的工具,而非法律真空地带的争议源头。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斯·瓜达穆兹所言:“法律不应阻碍技术,而应引导其向善”。
来源:慕云乘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