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网络销售无证进口肉毒素、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禁止进口的牛舌……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4年度)》,通报典型案例,以及近六年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
央广网北京3月27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网络销售无证进口肉毒素、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禁止进口的牛舌……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4年度)》,通报典型案例,以及近六年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情况、特点。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结各类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08件。案件类型上,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两大类,分别占比70%、30%,覆盖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多种案由,涉及酒、肉制品、桶装水、洗涤剂、医美针剂、中成药、眼药水、疫苗等多类食品、药品。
北京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妮介绍,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十分隐蔽。
杨妮说:“涉食品、药品犯罪的行为人链条式分工,跨区域作案,呈现网络化、技术化趋势,且不断升级迭代。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采取高度隐蔽的作案手段,逃避监管和侦查。”
在生产环节,行为人通常选址居民房、郊区、地下室等隐蔽场所设立“黑作坊”“地下工厂”等进行生产,使用伪劣或未经批准的原材料。
杨妮举例说:“例如进购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通过使用虚假标识或冒充正规企业,除在农村集市、小商品店等线下销售外,还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新型渠道进行线上网络销售;伪造检验合格证或进口报关单,例如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肉毒素等。”
行为人进行数据和信息的“去痕化”,使用虚假身份等,利用电子支付工具、境内外物流等方式,实现交易、物流与支付的网络化,增加查处难度。
杨妮说:“行为人运用高科技手段和反检测技术,在食品领域通过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如瘦肉精、滥用添加剂等;在药品领域通过仿制高端药品、伪造药品标识,甚至利用生物技术制假,技术性显著增强。”
这些特点一方面导致社会公众对此类食品、药品的真伪难以辨识,另一方面也导致此类案件办理面临着罪名适用复杂、证据认定难度大的问题。
白皮书显示,涉食品、药品犯罪主体类型多样,层次复杂,从个体单独作案转向组织链条式协作,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深度参与,犯罪主体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的趋势。
实践中,产业链主体分工明确,共同参与相关犯罪,如物流从业人员明知违法,仍提供运输服务;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默许商家销售伪劣产品;广告公司为伪劣食品药品制作虚假宣传内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对于链条中非直接参与生产、销售的相关人员如何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北京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介绍,朝阳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涉食品、药品犯罪。近六年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案罪犯共182人,其中78.58%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拘役。
刘砺兵说:“在附加刑方面,从我院审结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均对罪犯并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其中,罚金金额最高达100万元以上,加大对罪犯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院对涉食品、药品犯罪的部分罪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适用禁止令。在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除判决涉案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判决涉案人员承担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消费警示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维琦表示,法院将继续依法打击遏制食药领域犯罪行为,坚持系统治理,进一步提高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观念,推动形成共建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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