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之前发布的《征信不好的人,真的借不到钱吗?》这篇文章里,我们聊过这样一个问题:当借款人自身征信存在问题时,他将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倘若此时他身边也没有亲朋好友能伸出援手提供借款,那么,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人而言,究竟该怎么办呢?
在之前发布的《征信不好的人,真的借不到钱吗?》这篇文章里,我们聊过这样一个问题:当借款人自身征信存在问题时,他将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倘若此时他身边也没有亲朋好友能伸出援手提供借款,那么,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人而言,究竟该怎么办呢?
面对这样的难题,有人可能会考虑寻求贷款中介的帮助。那么,贷款中介能否为征信不佳的借款人找到出路呢?合规的贷款中介在查看征信不好的借款人客户资质后,通常会给出两种回应:对于征信问题不是特别严重的借款人,他们会建议“先改善征信状况,过段时间再尝试申请”;而对于征信状况极差借款人,他们则会直言“没救了”。
然而,一些不法贷款中介却会利用借款人急于贷款的心理,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操作,其中“借名贷款”便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这类不法中介不仅操作手法多样,而且往往收取高昂的费用。那么,当贷款中介为客户办理“借名贷款”,并正常签署《贷款居间合同》后,若借款人以“中介费点数过高”为由,要求贷款中介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法院对此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案例:“借名贷款”合同无效,中介归还部分中介费!
日前,《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案例:借款人张某因征信不良无法申请贷款,于是通过某信息咨询贷款中介公司王某,借亲戚徐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约50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贷款到账后,张某认为支付18个点的中介费(近10万元)过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贷款中介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张某因经商急需40余万元贷款,与某商务咨询贷款中介公司全资股东王某签订协助办理贷款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金额的18%支付。合同履行中,因张某个人征信不良无法直接贷款,王某授意张某找符合贷款条件的亲戚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后转贷给张某,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贷款办成即视为商务咨询公司履行了服务合同义务,张某需支付服务费。
在王某协助下,张某的亲戚徐某通过多家银行成功贷款约50万元并转借给张某,张某依约支付王某服务费近10万元。事后,张某认为王某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帮助贷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并不违法。
但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张某因缺乏办理贷款资质,该咨询公司股东王某授意其找他人并实际协助他人办理贷款后转借给张某,该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内容已经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该服务合同无效。
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公司为履行合同已实际付出正常合理成本,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涉服务合同固然无效,但张某自身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系某商务咨询公司的全资股东,在公司已注销且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债务清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5.8万元服务费,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王某已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合规发展既是监管要求,更是生存根基。
在上述案例中,不法贷款中介与借款人的违规行为,共同暴露了金融市场中潜藏的合规风险。
从贷款中介方面来看,王某作为信息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诱导客户张某采用“借名贷款”的方式规避监管。这一行为实质上协助伪造了贷款主体,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协助逃避监管”的规定,也与当前金融监管部门打击“套路贷”“AB贷”的整治方向相悖。
借款人张某的行为同样存在明显不当。他明知自身征信不良,仍通过亲属名义套取贷款,这不仅违反了《民法典》中“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原则,还构成了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并将债务风险转嫁给了亲戚徐某。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无论是贷款中介还是借款人客户,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贷款中介要坚守合规底线,以专业的素养和合法的手段为借款人提供服务,借款人客户也要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资金需求。
来源:融e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