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刘驾驶小汽车临时停靠路边,后排乘客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骑行电动车的小李撞伤。交警认定开门的乘客负主要责任,司机老刘负次要责任,骑电动车的小李无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但主张只承担司机老刘的次要责任,对乘客主责的部分拒绝赔付。乘客下车开门
老刘驾驶小汽车临时停靠路边,后排乘客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骑行电动车的小李撞伤。交警认定开门的乘客负主要责任,司机老刘负次要责任,骑电动车的小李无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但主张只承担司机老刘的次要责任,对乘客主责的部分拒绝赔付。乘客下车开门撞伤路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司机老刘是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便交警部门划分了主次责任,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仍需以被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总体责任进行评价。鉴于机动车一方在案涉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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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