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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私聊诋毁同行业竞争者 佛山禅城法院这样判

通过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点对点”发布涉同业竞争者的不实否定性商业言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微信聊天传播竞争对手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判决案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对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法院 禅城 私聊 私聊诋毁 同行业竞争者 2025-04-12 16:45  8

微信私聊发布竞争对手不实言论被判侵权

近日,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竞争对手甲公司的客户发布“乙公司产品被甲公司仿冒”等言论。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所发表的否定性评价并无真实的客观依据,应认定为虚假信息,并认定微信聊天传播竞争对手虚

微信 竞争 竞争对手 私聊 刘艺 2025-04-12 08:5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