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关于对外国人居留证件宣布作废的公告(2025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证件至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窗口(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 外国人 证件 出入境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 2025-03-11 09: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