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己

南阳中院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韦某甲、韦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某地收购当地俗称野木薯的植物进行加工,将根部加工后冒充中药“防己(粉)”,茎部加工后冒充中药“木防己”。黄某、周某明知韦某甲、韦某乙收购村民采挖的野木薯冒充中药,仍然大量采购假中药“防己”29521.8公斤,加价后销售至广东、河南

消费者 南阳 权益 南阳中院 防己 2025-03-13 10: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