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对股东起诉权的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是中小股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董监高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他人损害,从而避免自身利益间接受到损害的重要工具。实践中,有的股东先是同意、默许甚至参与了董监高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之后又代表公司对董监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对于是否应当限制此类股东代
股东代表诉讼是中小股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董监高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他人损害,从而避免自身利益间接受到损害的重要工具。实践中,有的股东先是同意、默许甚至参与了董监高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之后又代表公司对董监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对于是否应当限制此类股东代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直接规定。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理由是:其一,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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