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尽管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健全,但由于兼顾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原因,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仍存在“瑕疵”;网购是目前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12315是消费投诉热线。有人据此设问,网购归12315管吗?
在我国,尽管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健全,但由于兼顾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原因,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仍存在“瑕疵”;网购是目前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12315是消费投诉热线。有人据此设问,网购归12315管吗?
今日法律问答:12315热线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规定了“远程”购物,网购由本法规制没有疑问;针对消费投诉热线的现实,有人或许追问,12315为何管不住?从法律角度释疑,还需从资本推出的预制菜说起。
2021年4月,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重大修订内容之一为,国家对预制菜实行备案制,如: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但书”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上述修订的成果之一为,预制菜非常普遍,如:不少“网红”销售预制菜被投诉等;由于不少餐饮经营者声明食品原料“撇清”关系,目前预制菜的销售已趋于“降温”。有人或许追问,食品安全法为何“放宽”对预制菜的管理?
2020年前后,在资本的操作下,社会出现了“放管服制度”改革的讨论;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所谓“放管服”制度,主要是指原行政审批的项目,由企业采取自律的方式实行备案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生产实行严格审查制度;“放管服制度”实施后,资本即使没有机动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制造机动车,如:委托生产等。有人或许追问,“放管服制度”是否适用强制性标准?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强制性标准采取自律的方式,无疑使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健康安全置于企业的控制之下,如:近期今日说法播出的“渣土车上的秘密”,企业为货车卫星定位装置留有“后门”,便是“放管服”制度下,强制标准自律的结果。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建议政府强制标准由企业自律?在作者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多数学者并不消费强制标准的产品,如:预制菜、新能源车等。
没有切身利害关系,少数学者对资本作出了有利解释,但多数消费者可能处于风险之中:
新能源车发生事故后,争论总是围绕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却较少有人分析,新能源车生产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是,不少学者还不能理解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瑕疵”,如:产品使用性能和质量瑕疵并不是同一概念。
仅从使用性能理解产品瑕疵,强制标准似乎可以自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即:不属于质量瑕疵。
质量瑕疵,是指不合格产品;正确理解瑕疵,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事关消费者财产、生命、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绝对不能由企业自律。
“放管服制度”放开了产品的生产环节,有人或许追问,网购还归12315“管”,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否“管得住”?
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即:能管,也管得住;作者还是以网购预制菜加以说明。
在“放管服制度”影响下的预制菜
消费者网购了预制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预制菜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基于诚信原则,消费者也不能真的没有理由就退货:
预制菜包装上没有注明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一般而言,预制菜没有食品添加剂不能保存,没有注明意味着,生产者可以隐瞒了预制菜真实信息。
预制菜特别酸、香、甜等,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一般而言,植物,或者生物调味剂口感适中,如:食糖的味道,但甜味剂却不同。
……,如此等等。企业对退货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没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处理,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投诉;对其他消费,消费者也可以根据上述原理投诉。
有人或许追问,多数消费者为何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此为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以及成员如何产生讨论的话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目前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并不多见: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几乎没有。有人或许追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限制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设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他消费者组织为何不能依法设立呢?
在我国,有专业打假人,由专业打假人依法设立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资本明显不利。鉴于前述原因,资本开始炒作专业打假人牟利构成敲诈;基于利益考量,在资本的操作下,其他消费者组织并不能依法设立。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如何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性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问题是,消费者协会属于人民团体,还是一般的协会?
从消费者协会的设立实践分析,多数地方将消费者协会作为人民团体对待,如:消费者协会不仅有编制,还有行政级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等;根据本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仅有上述两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消费者的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并不是人民团体,其原因之一为,其名称冠以“协会”一词。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消费者协会,还是其他消费者组织,其性质相同;根据协议的性质,其组成人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如:律师协会等。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倘若消费者协会通过选举产生,多数人也可以得出结论,网购依法属于12315管,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组织也能管得住;健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也有组织监督,……。
有人不禁要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甚至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后一公里”,何时打通呢?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详细分析,大致方向,“立法为民”。
来源:法能量传递